電子郵件信箱
010126@ems.hccg.gov.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親自領取者:自公告日起至截標期限止,請於上班時間至(300新竹市中正路120號)新竹市政府政風處現場付款購買。2.郵購者:以抬頭為「新竹市政府」之郵政匯票,並附大型回郵信封,內附郵資,郵寄至新竹市中正路120號新竹市政府政風處,並於信封註明欲購之標單名稱。3.上網領取:請至http://web.pcc.gov.tw/領取。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1.招標文件費200元,親自領取者以現金支付;郵購者以郵政匯票支付。2.上網領取者:請依政府採購電子領投標作業規定繳交領標費用。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郵寄新竹郵政80號信箱或專人送達本府服務中心或電子投標(http://web.pcc.gov.tw/)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一)建築師事務所或(二)相關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三)相關技師事務所或(四)其他依法令得提供技術性服務之法人(營業項目: I503010景觀、室內設計業)。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 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制度已於98.4.13起停止使用,不得作為資格證明文件。)
(2)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一、建築師事務所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納稅證明。
(3)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4)建築師開業證書。
二、相關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納稅證明。
(3)當年度工程技術顧問全國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會員證。
(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5)相關技師之執業執照。
三、相關技師事務所: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納稅證明。
(3)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4)技師執業執照。
四、其他依法令得提供技術性服務之法人(營業項目: I503010景觀、室內設計業)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納稅證明。
*履約期限:
(一)規劃設計部分:
1.廠商應於機關簽約日起150天內完成規劃設計工作。
2.依前子目所定期限,履約分段進度如下:
履約各分段進度:
1.廠商應於機關簽約日起15日曆天內完成服務建議書,並送20份予機關審查。
2.廠商應於服務建議書備查後 60 日曆天內完成期中規劃報告書20份,並送機關審查。廠商並應於審查會議結束次日起3日內提送會議紀錄。
3.廠商應於期中報告書備查日起 60日曆天完成期末設計報告書20份及設計預算書圖10份送機關審查。廠商並應於審查會議結束次日起3日內提送會議紀錄。
4.機關審定期末報告書、工程預算書圖後,廠商應於15日曆天內完成定稿本送機關審查。
5.廠商提出之期中、期末報告書,如經審查未通過,應自審查會議召開之次日起算14日曆天完成修正但審查會決議訂有期限者,依審查會決議辦理。修正次數以二次為上限,則依本契約第十三條規定計算逾期違約金。
(二)如涉及變更設計應以機關通知到達日起算。
(三)本履約期限不含證照取得與機關審核及修改時間。
契約所稱日(天)數,除已明定為日曆天或工作天者外,係以日曆天計算。
(餘詳見契約第七條)
*其他:投標廠商請附服務建議書;採電子投標之廠商,請將前開資料另行寄送至本府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開標當日進行資格審查,其他事項詳如投標須知、契約書等招標文件。
*未依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規定領標、投標或未依前述規定檢附各項文件者視為不合格標。
*「電子繳交憑據」請列印併入投送,憑據號碼須經核對符合。
*檢舉受理單位尚有法務單位:新竹市政府政風處:地址:新竹市中正路一二0號,電話:(03)5269193,傳真:(03)5247310
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電子郵件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
新竹調查站傳真:(03)5385052
*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
更正事項如下:
一、截止投標日期時間延長至106年8月22日上午9點30分及開標日期時間延長至106年8月22日上午10點30分。
二、未變更招標文件。
三、因考量案情複雜,故延長等標期,以增加廠商投標意願。(依據本府交通處106年8月10日簽准之簽辦理。)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竹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0003新竹市北區中正路120號、電話:03-5264683、傳真:03-5266005)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竹市調查站(地址:30001新竹市東區經國路三段126號;新竹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3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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