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01399@ems.hccg.gov.tw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為完備計畫範圍內之整體規劃設計導致相關費用增加,依契約擴充,擴充範圍包括經國路、中正路、民主路、中華路所圍區域,擴充金額以200萬為上限,期間至107年6月30日止。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親自領取者:自公告日起至截標期限止,請於上班時間至(300新竹市中正路120號)新竹市政府政風處現場付款購買。2.郵購者:以抬頭為「新竹市政府」之郵政匯票,並附大型回郵信封,內附郵資,郵寄至新竹市中正路120號新竹市政府政風處,並於信封註明欲購之標單名稱。3.上網領取:請至http://web.pcc.gov.tw/領取。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1.招標文件費100元,親自領取者以現金支付;郵購者以郵政匯票支付。2.上網領取者:請依政府採購電子領投標作業規定繳交領標費用。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郵寄新竹郵政80號信箱或專人送達本府服務中心或電子投標(http://web.pcc.gov.tw/)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具備相關都市規劃、交通規劃、都市設計、土木、建築設計、景觀設計或交通運輸專業領域其中之一,且為依法立案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營業項目I101061)、建築師事務所、技師事務所、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學校、其他業類公司登記營業項目代碼含I503010景觀、室內設計業,無受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之禁止者。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制度已於98.4.13起停止使用,不得作為資格證明文件。)
(2)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其他:應附具之證明文件(為下列三者之一)
(一)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具備相關都市規劃、交通規劃、都市設計、土木、建築設計、景觀設計或交通運輸專業領域之技師執業執照。
3.當年度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 會員證。
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5.納稅證明。
(二)技師事務所:
1.具備都市規劃、交通規劃、都市設計、土木、建築設計、景觀設計或交通運輸專業領域技師執業執照。
2.當年度技師公會會員證。
3.納稅證明。
(三)建築師事務所
1.開業證書。
2.當年度建築師公會會員證
3.納稅證明
(四)國內大專學校或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含社團法人、財團法人及基金會等):
1.設立或登記或核准成立之證明文件。
2.國內大專學校應具該校或學系參與本案之授權證明書或公文。
3.納稅證明。
(五)其他業類公司登記營業項目代碼含I503010景觀、室內設計業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營業項目代碼I503010景觀、室內設計業)
2.納稅證明。
*履約期限:
(一)規劃設計部分:
1.廠商應於機關簽約日起160日曆天內完成規劃設計工作。
2.依前子目所定期限,履約分段進度如下:履約各分段進度:
第1期:廠商應自決標日起 20 日曆天內提送「服務實施計畫書」10份,需敘明本計畫組織、作業調查範圍、各階段時程計畫、進度管制計畫及工作人力計畫,經機關核定備查後,按契約金額核算給付酬金20%。
第2期:服務實施計畫書經機關審查同意核備後,廠商應於60日曆天內完成本案之期中報告書,需完成本計畫整體完整性之調查及函送本案期中報告書12份,經機關審查核可後,提送5份定案「期中報告書」。廠商完成本案之期中報告書,經機關核定備查後,給付契約價金30%。
第3期:期中報告書經機關審查同意核備後,廠商應於60日曆天內完成本案之期末報告書,需完成本計畫整體完整性之調查及函送本案期末報告書10份,經機關審查核可後,提送5份定案「期末報告書」。經機關核定備查後,給付契約價金30%。
第4期:期末報告書經機關審查同意核備後,廠商應於20日曆天內完成本案之結案報告書與分期設計預算書圖各15份函送機關審查,經機關初步審查同意後,配合機關提送內政部營建署審查,並依該署意見修正結案報告書與圖說;修正結案報告書與圖說經機關審查同意核備後,總結報告書應提送15份、總結報告電子檔(光碟)15份、分期設計預算書圖15份。送機關備查後,撥付尾款20%。
(餘詳見契約第七條)
*其他:投標廠商請附服務建議書;採電子投標之廠商,請將前開資料另行寄送至本府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開標當日進行資格審查,其他事項詳如投標須知、契約書等招標文件。
*未依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規定領標、投標或未依前述規定檢附各項文件者視為不合格標。
*「電子繳交憑據」請列印併入投送,憑據號碼須經核對符合。
*檢舉受理單位尚有法務單位:新竹市政府政風處:地址:新竹市中正路一二0號,電話:(03)5269193,傳真:(03)5247310
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電子郵件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
新竹調查站傳真:(03)5385052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竹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0003新竹市北區中正路120號、電話:03-5264683、傳真:03-5266005)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竹市調查站(地址:30001新竹市東區經國路三段126號;新竹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3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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