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01036@ems.hccg.gov.tw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後續擴充辦理之期限與契約價金說明如下:
1.擴充價金:本案經費含中央補助,履約期限至107年底,擴充金額依中央核定補助金額為依據可增購金額至1仟萬元,經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准後以換文方式辦理。
2.擴充期間: 原履約期限再延長1年或依後續擴充金額實做數量金額達總採購 金額上限為擴充期間。
3.擴充單價:比照契約單價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親自領取者自公告日起至截標期限止,上班時間至本府財政處庫款支付科購取(2)郵購者請購買抬頭為「新竹市政府」之匯票(金額為招標文件售價),並附大型回郵信封,將回郵信封貼足郵票寄本府財政處庫款支付科郵購。(請自行注意截標期限)(3)上網領取:網址:http://web.pcc.gov.tw,請依政府採購領投標作業規定繳交領標費用。「電子繳交憑據」請列印併入標封投送,憑據號碼須經核對符合。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1.招標文件費150元,親自領取者以現金支付;郵購者以郵政匯票支付。(300新竹市北區中正路120號本府財政處庫款支付科,自上午9:00至下午17:00止)2.上網領取者:請依政府採購電子領投標作業規定繳交領標費用。
開標地點
300新竹市北區中正路120號本府開標中心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郵寄新竹郵政80號信箱或專人送達本府服務中心或電子投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履約期限
(一)廠商應於簽約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前完成履行各項採購標的之供應,各階段履約期程如下:
1.106年度履約期程:
(1)本案承攬廠商應於雙方簽訂契約生效起向機關提報開工。
(2)於開工日起15個日曆天內提出年度工作計畫書,並送交機關審議及核備。
(3)於工作計畫書經機關審核同意備查日起25個日曆天內提出期中報告書,並送交機關辦理審查作業。
(4)於期中報告經機關審核同意備查日起75個日曆天,完成期末報告書,並送交機關辦理審查作業。
(5)於期末報告經機關審核同意備查日起10個日曆天,提送定稿報告書 15本(含光碟片)報機關同意核備,辦理驗收階段。
2. 107年度履約期程:
(1)於107年3月前提出年度工作計畫書,並送交機關審議及核備。
(2)於107年5月前提出期中報告書,並送交機關辦理審查作業。
(3)於107年10月底前提出完成期末報告書,並送交機關辦理審查作業。
(4)於期末報告經機關審核同意備查日起10個日曆天,提送定稿報告書15本(含光碟片)報機關同意核備,辦理竣工結案。
3.廠商修正工作計畫書、期中、期末報告期間及報告書審查期間皆不計入履約期限。
4.本案期中、期末報告審查係由機關邀請專家學者及中央補助單位以召開審查會議方式共同審查,審查結果列入驗收項目。
5.廠商提送之各階段履約報告,經機關邀集相關單位進行審查後,認為有不當、疏漏或其他必要修正之情形時,得限期要求廠商修正完妥,再送交機關審查。除經機關同意者外,各階段履約報告之累計修正次數以二次為限,否則視為逾期。
6.各階段所提送之報告、文件及應完成事項如未依規定時間內完成,依契約第十四條「遲延履約」辦理。
二、投標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制度已於98.4.13起停止使用,不得作為資格證明文件。)
(2)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如廠商資格符合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16條之情形者則免附)
會員證:
(3)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三、其他
〈1〉投標廠商請附服務建議書;採電子投標之廠商,請將前開資料另行寄送至本府收受投標文件地點。開標當日進行資格審查,評選事宜另行通知,其他事項詳如投標須知、契約書等招標文件。
〈2〉檢舉受理單位尚有法務單位:新竹市政府政風處:地址:新竹市中正路一二0號,電話:(03)5269193,傳真:(03)5247310;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電子郵件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新竹調查站傳真:(03)5385052;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竹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0003新竹市北區中正路120號、電話:03-5264683、傳真:03-5266005)
新竹市調查站(地址:30001新竹市東區經國路三段126號;新竹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3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