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5A205 已決標公告

國定古蹟新竹州廳門窗整修及防水工程

新竹市政府 決標日:106/04/07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宗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15,880,000
原始預算
$ 15,959,562
底價金額
$ 15,958,000
決標折數
99.51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新竹市政府
機關代碼 3.76.58
標的分類 工程類 5139 - 其他土木工程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呂文欽
聯絡電話 (03)5216121#287
機關代碼 3.76.58
單位名稱 工務處
機關地址 300新竹市北區中正路120號
聯絡人 呂文欽
聯絡電話 (03)5216121#287
傳真號碼 (03)5246137
電子郵件信箱 02350@ems.hccg.gov.tw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計金額 15,959,000元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補助機關 A.25.1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補助金額 10,320,000元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5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6/04/07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3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2元
總計 52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新竹市政府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親自領取者:自公告日起至截標期限止,請於上班時間至(300新竹市中正路120號)新竹市政府政風處現場付款購買。2.郵購者:以抬頭為「新竹市政府」之郵政匯票,並附大型回郵信封,內附郵資,郵寄至新竹市中正路120號新竹市政府政風處,並於信封註明欲購之標單名稱。3、上網領取:請至http://web.pcc.gov.tw/領取。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1.招標文件費300元,親自領取者以現金支付;郵購者以郵政匯票支付。2.上網領取者:請依政府採購電子領投標作業規定繳交領標費用。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6/04/13 09:30
開標時間 106/04/13 10:30
開標地點 300新竹市中正路120號開標中心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柒拾萬元整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6/06/11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郵寄新竹郵政80號信箱或專人送達新竹市政府服務中心或電子投標(http://web.pcc.gov.tw/)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新竹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如附加說明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人力。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制度已於98.4.13起停止使用,不得作為資格證明文件。) (2)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會員證: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4)登記證:綜合營造業登記證。 *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具有相當人力者,其情形:廠商特定資格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本古蹟修復工程採購依據《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古蹟修復或再利用之施工階段,應置工地主任(工地負責人),並依其他法令或合約規定置相關人員。該人員於施工期間,並應確實到場執行業務。 1.本案聘用各類人員: 工地主任(工地負責人) 2.工地主任(工地負責人),應具備下列資格: (1)國定古蹟:應累積四年以上古蹟修復或再利用工程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經驗。 並應檢附下列資料: a.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b.古蹟修復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 c.古蹟修復工程工作報告書或施工紀錄之封面影本及參與人員名冊影本等足可證明該員確實參與該工程之文件。 d.在職證明書。 e.工地主任簡歷表暨受聘同意切結書(如附表一)。 (2)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3.上述所載古蹟或歷史建築修復或再利用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與古蹟或歷史建築修復或再利用工程工作報告書或施工紀錄之封面影本及參與人員名冊影本等足可證明該員確實參與該工程之文件。 ■傳統匠師,其類別依古蹟修復或再利用辦法第12條規定,並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依本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指定並公告為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之保存者。 2.屬內政部刊印之臺閩地區傳統工匠名錄所列之匠師者。 3.其他具有相當傳統技術及成果,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公告者。 其餘事項,詳見投標須知第53點。 *履約期限: 工程之施工:廠商應於雙方簽約後由機關通知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360日曆天內竣工。 *其他:投標廠商請附服務建議書;採電子投標之廠商,請將前開資料另行寄送至本府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開標當日進行資格審查,其他事項詳如投標須知、契約書等招標文件。 *未依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規定領標、投標或未依前述規定檢附各項文件者視為不合格標。 *「電子繳交憑據」請列印併入投送,憑據號碼須經核對符合。 *檢舉受理單位尚有法務單位:新竹市政府政風處:地址:新竹市中正路一二0號,電話:(03)5269193,傳真:(03)5247310 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電子郵件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 新竹調查站傳真:(03)5385052 *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新竹市政府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竹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0003新竹市北區中正路120號、電話:03-5264683、傳真:03-5266005)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竹市調查站(地址:30001新竹市東區經國路三段126號;新竹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3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6/04/13 09:3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單位名稱
新竹市政府
機關代碼 3.76.58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呂文欽
聯絡電話
(03)5216121#287
機關代碼
3.76.58
單位名稱
工務處
機關地址
300新竹市北區中正路120號
聯絡人
呂文欽
聯絡電話
(03)5216121#287
傳真號碼
(03)5246137
電子郵件信箱
02350@ems.hccg.gov.tw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財物採購性質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計金額
15,959,000元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補助機關
A.25.1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補助金額
10,320,000元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5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6/04/07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3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2元
總計
52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新竹市政府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親自領取者:自公告日起至截標期限止,請於上班時間至(300新竹市中正路120號)新竹市政府政風處現場付款購買。2.郵購者:以抬頭為「新竹市政府」之郵政匯票,並附大型回郵信封,內附郵資,郵寄至新竹市中正路120號新竹市政府政風處,並於信封註明欲購之標單名稱。3、上網領取:請至http://web.pcc.gov.tw/領取。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1.招標文件費300元,親自領取者以現金支付;郵購者以郵政匯票支付。2.上網領取者:請依政府採購電子領投標作業規定繳交領標費用。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6/04/13 09:30
開標時間
106/04/13 10:30
開標地點
300新竹市中正路120號開標中心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柒拾萬元整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6/06/11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郵寄新竹郵政80號信箱或專人送達新竹市政府服務中心或電子投標(http://web.pcc.gov.tw/)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新竹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如附加說明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人力。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制度已於98.4.13起停止使用,不得作為資格證明文件。) (2)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會員證: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4)登記證:綜合營造業登記證。 *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具有相當人力者,其情形:廠商特定資格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本古蹟修復工程採購依據《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古蹟修復或再利用之施工階段,應置工地主任(工地負責人),並依其他法令或合約規定置相關人員。該人員於施工期間,並應確實到場執行業務。 1.本案聘用各類人員: 工地主任(工地負責人) 2.工地主任(工地負責人),應具備下列資格: (1)國定古蹟:應累積四年以上古蹟修復或再利用工程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經驗。 並應檢附下列資料: a.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b.古蹟修復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 c.古蹟修復工程工作報告書或施工紀錄之封面影本及參與人員名冊影本等足可證明該員確實參與該工程之文件。 d.在職證明書。 e.工地主任簡歷表暨受聘同意切結書(如附表一)。 (2)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3.上述所載古蹟或歷史建築修復或再利用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與古蹟或歷史建築修復或再利用工程工作報告書或施工紀錄之封面影本及參與人員名冊影本等足可證明該員確實參與該工程之文件。 ■傳統匠師,其類別依古蹟修復或再利用辦法第12條規定,並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依本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指定並公告為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之保存者。 2.屬內政部刊印之臺閩地區傳統工匠名錄所列之匠師者。 3.其他具有相當傳統技術及成果,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公告者。 其餘事項,詳見投標須知第53點。 *履約期限: 工程之施工:廠商應於雙方簽約後由機關通知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360日曆天內竣工。 *其他:投標廠商請附服務建議書;採電子投標之廠商,請將前開資料另行寄送至本府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開標當日進行資格審查,其他事項詳如投標須知、契約書等招標文件。 *未依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規定領標、投標或未依前述規定檢附各項文件者視為不合格標。 *「電子繳交憑據」請列印併入投送,憑據號碼須經核對符合。 *檢舉受理單位尚有法務單位:新竹市政府政風處:地址:新竹市中正路一二0號,電話:(03)5269193,傳真:(03)5247310 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電子郵件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 新竹調查站傳真:(03)5385052 *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新竹市政府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竹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0003新竹市北區中正路120號、電話:03-5264683、傳真:03-5266005)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竹市調查站(地址:30001新竹市東區經國路三段126號;新竹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3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6/04/13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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