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01902@ems.hccg.gov.tw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履約期間為一年,經評定成效良好廠商得於期滿二個月前申請續約,擴充次數以1次為限,增購金額為1,080,000元整,計12個月,自107年1月1日至107年12月31日止,總採購金額為2,160,000。有關後續擴充部分將依原契約單價及條件,以換文方式辦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親自領取者自公告日起至截標期限止,上班時間至本府財政處庫款支付科購取(2)郵購者請購買抬頭為「新竹市政府」之匯票(金額為招標文件售價),並附大型回郵信封,將回郵信封貼足郵票寄本府財政處庫款支付科郵購。(請自行注意截標期限)(3)上網領取:網址:http://web.pcc.gov.tw,請依政府採購領投標作業規定繳交領標費用。「電子繳交憑據」請列印併入標封投送,憑據號碼須經核對符合。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1.招標文件費150元,親自領取者以現金支付;郵購者以郵政匯票支付。(300新竹市北區中正路120號本府財政處庫款支付科,自上午9:00至下午17:00止)2.上網領取者:請依政府採購電子領投標作業規定繳交領標費用。
開標地點
300新竹市北區中正路120號本府開標中心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郵寄新竹郵政80號信箱或專人送達本府服務中心或電子投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履約期限
106年1月1日至106年12月31日之期間
廠商資格摘要
廢棄物清除業(J101030)或廢棄物清理業(J101090)
附加說明
一.投標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 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制度已於98.4.13起停止使用,不得作為資格證明文件。)
(2)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登記證:主管機構核發之經營一般事業廢棄物清除之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4)其他:
(4-1)政府機關核發之丙級以上廢棄物清除許可證
(4-2)再利用廢棄物項目包含R0114果菜殘渣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再利用機構進場證明。
(4-3)投標廠商所屬符合環保機構核准及經監理單位檢驗合格之清運工具車輛之行照影本(其中應包括大貨車乙輛、密封式垃圾車二輛)
二、其他:檢舉受理單位尚有法務單位:新竹市政府政風處:地址:新竹市中正路一二0號,電話:(03)5269193,傳真:(03)5247310;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電子郵件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新竹調查站傳真:(03)5385052;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竹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0003新竹市北區中正路120號、電話:03-5264683、傳真:03-5266005)
新竹市調查站(地址:30001新竹市東區經國路三段126號;新竹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3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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