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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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00新竹市香山區海埔路171巷91號
履約期限
應於機關通知日起7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 ■第一工區: 玉山圖書館自平水泥工程20日曆天內竣工。 ■第二工區: 瀝青混凝土(AC)鋪面及後門步道工程45日曆天內竣工。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一) 基本資格: 政府登記有案之土木包工業(E102011)或丙級以上綜合營造業(E101011)
(二) 與招標標的有關者: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請敘明廠商業別、之一或同時符合、得分包或共同投標情形)
■:丙級以上綜合營造業
1.丙級以上綜合營造業公會會員證。
2.營造業登記證。
■土木包工業:
1.土木包工業公會會員證。
2.土木包工業登記證。
◎土木包工業以本市登記或符合營造業法第11 條規
定越區營業者為限
■(2) 廠商納稅證明:
1.納稅證明屬個人所得稅者,為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2.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3.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
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
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所得稅者,應提出核定通知書影本
或依法免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
或團體」及「學術機構」得免提出核定通知書影本或依法
免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與履約能力有關者:
■(1)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
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
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廠
商使用無退票紀錄證明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1.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
2.查復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
a.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機構。
b.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
c.資料查詢日期。
d.廠商統一編號及名稱。
3.查復單經塗改或無查復單位蓋章者無效。
4.查復單顯示有退票記錄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
錄。
5.投標廠商如為獨資商號,其所檢附之非拒絕往來戶或無退
票紀錄證明,得以該商號負責人之非拒絕往來戶或無退票紀
錄證明代之。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應逐項填寫,投標人欄位並加蓋廠商及負責
人印章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竹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0003新竹市北區中正路120號、電話:03-5264683、傳真:03-5266005)
新竹市調查站-(地址:30001新竹市東區經國路三段126號;新竹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3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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