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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倘116年度仍須辦理鑑定評估人員評量基礎培訓,本案得再辦理後續擴充1次,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並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後續擴充辦理期間為116年度(116年1月1日至116年12月31日止),擴充金額至多為264,318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師培專業之大專院校特教系或特教中心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投標手續:
(一) 投標文件取得方式:
凡欲參加本案投標之廠商,應於本校招標公告即日起至投標截止期限前,自行上網下載招標文件,電子領標http://web.pcc.gov.tw(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廠商端領投標作業)、親自或附回郵至本校總務處領取。
(二) 參加投標廠商應將下列依序裝入標封內供本校於開標時查驗。
1. 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
2. 廠商設立或登記之證明(各師培機構大專院校之特教系或特教中心)
3. 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無電子領標則免附)
4. 投標廠商聲明書
5.勞工投保切結書
6.標單
7.投標標價清單
8.服務建議書5份
(三) 投標廠商應自行估計在規定投標截止期限前,將標函經寄達或親自送達本校,如有延誤,廠商自行負責,一經送達本校之標函,投標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發還、更改、作廢或撤銷,否則依採購法辦理。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地方政府-新竹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0003新竹市北區中正路120號、電話:03-5264683、傳真:03-5266005)
新竹市調查站-(地址:30001新竹市東區經國路三段126號;新竹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388888)
法務部調查局政風室-(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第7-121號信箱、電話:02-29125852)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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