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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以公告預算金額扣減決標金額所得餘額(即標餘額)範圍內為擴充金額上限,並以原契約條件價金辦理,期間至109年3月31日。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廠商資格摘要
營業項目含有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相關行業-營業項目及代碼為須有消防安全設備相關之營業項目E603040消防安全設備安裝工程業或IF01010消防安設備檢修業或F217010消防安全設備零售業之公司或行號。
附加說明
一、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設立登記之證明。
2.納稅證明資料(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押標金繳納憑據。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消防安全設備裝置檢修暫行執行證書;投標廠商未領有消防安全設備裝置檢修暫行執行證書者,須檢附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證書(其負責人、受雇人員或從業人員之一應屬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
6.其它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予投標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且該文件須足以認定投標廠商得從事上開資格規定之有關業務及消防安全設備裝置檢修暫行執行證書。
二、本案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三、檢舉受理單位:新竹市政府政風處:地址:新竹市中正路120號 電話:(03)5269193,傳真:(03)524731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竹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0003新竹市北區中正路120號、電話:03-5264683、傳真:03-5266005)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竹市調查站(地址:30001新竹市東區經國路三段126號;新竹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3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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