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倘有其他經費來源,以原契約單價及原契約條件辦理後續擴充之採購,採換文方式辦理;後續擴充之金額上限為新台幣1,285,600元,各項目數量視當年度申請人數辦理,惟總金額上限不得超過後續擴充之金額上限;擴充期間自111年9月1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本案合計採購金額為新台幣2,571,200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00新竹市北區新竹市水田街33號(總務處)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投標手續:
(一) 投標文件取得方式:
凡欲參加本案投標之廠商,應於本校招標公告即日起至投標截止期限前,自行上網下載招標文件,電子領標http://web.pcc.gov.tw(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廠商端領投標作業)、親自或附回郵至本校總務處領取。
(二)參加投標廠商應將下列依序裝入標封內供本校於開標時查驗。
1.標單
2.報價分析表
3.廠商資格暨投標文件審查表(104.11版)
4.投標廠商聲明書(111.05.02版)
5.查詢押標金保證金資料同意書
6.授權書
7.切結書
8.退還押標金申請書
9.聽障類規格審查表
10.廠商設立或登記之證明-與本案有相關可履約之業者。
11.納稅證明
12.加入公會證明(111年度)
13.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無電子領標則或經機關查證後免附)。
廠商亦另須提供規格目錄或資料文件(影本)一份,未檢附者視為無效標。
(三)投標廠商應自行估計在規定投標截止期限前,將標函經寄達或親自送達本校,如有延誤,廠商自行負責,一經送達本校之標函,投標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發還、更改、作廢或撤銷,否則依採購法辦理。
(四)本案採分段開標:分資格標、規格標與價格標三個階段。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竹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0003新竹市北區中正路120號、電話:03-5264683、傳真:03-5266005)
新竹市調查站-(地址:30001新竹市東區經國路三段126號;新竹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38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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