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不含水管、電氣工程,或係已與水管、電氣工程分開招標之建築工程(建築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履約期限
應於決標日起 7 日內開工,並於開工起 100 日內竣工
廠商資格摘要
(1) 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納稅證明
(3)會員證:
(3-1)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3-2)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4)登記證: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或土木包工業登記證
附加說明
※本工程需配合本校防水隔熱工程(辦理招標中)協調辦理,請務必注意。※
※本工程第四次招標履約期限更正「應於決標日起 7 日內開工,並於開工起 100 日內竣工」,請務必注意。※
※本工程第四次招標調整工項單價,請務必注意。※
(1)第20點本公開開標案件公告之截止投標日及開標時間,如遇政府機關宣布停止上班,則延至機關次一辦公日同一截標時間及開標時間。
(2)得標廠商製作契約書須知:
(2-1)契約頁次請勿任意變更,並以左側為裝訂線,每頁蓋騎縫章。請以膠裝成冊,切勿以活頁裝訂,請惠予配合。
(2-2)契約文件及契約份數請依契約第1條辦理,封面建請採用稍厚紙質製作(所提供之範本請製作成契約正本)。
(2-3)契約製作完成逕送行政室無須來函說明(不須掛公文)。
(2-4)廠商聲明書、標單等當初投標文件影本,請加蓋原章於空白處。
(2-5)請於決標日起算7工作天內將契約製作完成送本所行政室辦理簽約。
(3)製作契約書所需經費請併入本案投標成本內。
(4)本案本招標案件有權參加開標之每一投標廠商人數:2人。投標廠商得由負責人或授權之代理人(由代理人到場者須檢附被代理公司對本次投標之出席代表授權書,否則不得參加開標)攜帶公司章及負責人印章及投郵掛號收據(收據非必要條件可免附,俾便核對標封);開價格標前前述人員應到達會場。凡是投標廠商於比減價時未到場,視同放棄說明及比減價權。若於審標中,對廠商資格及投標文件等有不明瞭時,未到場者,視同放棄說明權。
(5)涉及營建工程案,其施工圍籬請依新竹市政府規定辦理。
(6)本投標須知未詳細事宜,請參附件工程施工圖。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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