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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00新竹市東區光復路一段512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機關通知日起30日內完成規劃設計工作,如涉及變更設計應以機關通知到達日起算。監造服務工作至本契約全部工程驗收合格止。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依法令得提供本案工程設計監造勞務服務,具下列資格之一之合格廠商:
1、技師或建築師事務所:(若為技師事務所應為領有土木、結構等工程專業背景之技師)
(1)開業證書或有效期執業執照。
(2)最近一期技師所得稅納稅證明。
(3)有效期公會會員證明。
2、工程顧問公司:(須能從事土木、結構等工程專業背景之設計及監造者)
(1)公司登記證明或商業登記證明。(可申請抄錄或由網路下載)
(2)最近一期營業稅納稅證明。
(3)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有效期會員證。
(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登記證。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資格項目: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依法令得提供本案工程設計監造勞務服務,具下列資格之一之合格廠商:
1、技師或建築師事務所:(若為技師事務所應為領有土木、結構等工程專業背景之技師)
(1)開業證書或有效期執業執照。
(2)最近一期技師所得稅納稅證明。
(3)有效期公會會員證明。
2、工程顧問公司:(須能從事土木、結構等工程專業背景之設計及監造者)
(1)公司登記證明或商業登記證明。(可申請抄錄或由網路下載)
(2)最近一期營業稅納稅證明。
(3)
其他: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本案係內政部及新竹市政府補助案,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
二、檢舉受理單位尚有新竹市政府政風處。地址:新竹市中正路120號、電話:(03)5269193、傳真:(03)5247310。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新竹市立光武國民中學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地方政府-新竹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0003新竹市北區中正路120號、電話:03-5264683、傳真:03-5266005)
新竹市調查站-(地址:30001新竹市東區經國路三段126號;新竹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38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