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hc6700@ems.hccg.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廠商資格摘要
1.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精密儀器批發、零售業等。
2.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制度已於98.4.13起停止使用,不得作為資格證明文件。)
3. 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本案提供電子領標,但不提供現場領標,亦不提供電子投標,上網領取:請至http://web.pcc.gov.tw/領取。上網領取者:請依政府採購電子領投標作業規定繳交領標費用。
2.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機關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一日答復。
(2)依採購法第75條,受理廠商異議之機關名稱、地址及電話:同機關。
(3)依採購法第76條及第85條之1,受理廠商申訴(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不適用申訴制度) 或履約爭議調解(無金額限制)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名稱、地址及電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11010台北市松仁路3號9樓(中油大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4)檢舉受理單位:
(4-1)稽核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
地址: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中油大樓)。
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新竹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
地址:新竹市中正路120號
電話:(03)5264683、(03)5216121#450傳真:(03)5266005
(4-2)法務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檢舉信箱: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
地址:23149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
檢舉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竹市調查站:檢舉信箱:新竹郵政60000號信箱。
地址:30001新竹市東區經國路三段126號
檢舉電話:(03)5388888,傳真:(03)5300074
*新竹市政府政風處:地址:新竹市中正路120號
地址:30003新竹市北區中正路121號
電子郵件信箱:hc3302@ems.hccg.gov.tw
電話:(03)5269193,傳真:(03)5247310
(4-3)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電話:0800-286-586;檢舉信箱: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檢舉專線:(02)2381-1234;電子郵件檢舉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24小時檢舉中心地址:10048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竹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0003新竹市北區中正路120號、電話:03-5264683、傳真:03-5266005)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竹市調查站(地址:30001新竹市東區經國路三段126號;新竹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3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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