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8120 已決標公告

市定古蹟鄭氏家廟門神彩繪修護案

新竹市文化局 決標日:109/03/17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名襄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2,560,000
原始預算
$ 2,565,000
底價金額
$ 2,563,000
決標折數
99.88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新竹市文化局
機關代碼 3.76.58.32
標的分類 勞務類 521 - 建築施工服務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聯絡人 楊佳穎
聯絡電話 (03)5319756#262
機關代碼 3.76.58.32
單位名稱 文化資產科
機關地址 300新竹市北區東大路二段15巷1號
聯絡人 楊佳穎
聯絡電話 (03)5319756#262
傳真號碼 (03)5337861
電子郵件信箱 50205@ems.hccg.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計金額 2,565,000元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補助機關 A.25.1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補助金額 1,390,555元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限制性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9/01/07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00新竹市北區東大路二段15巷1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電子領標免費,書面領標100元。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9/01/17 17:00
開標時間 109/01/20 10:00
開標地點 本局三樓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00新竹市北區東大路二段15巷1號3樓行政科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新竹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決標日起至109年10月31日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建築師事務所、大專院校、學術研究機構、立案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公司組織等,且無採購法第103條各款情形之廠商皆可參加。 (二)投標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設立或登記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制度已於98.04.13起停止使用,不得作為資格證明文件。 續:附加說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符合國際或國家品質管理之驗證文件。
附加說明 親自領取者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期限止,上班時間至本局行政科領取,或寄達本局行政科郵購(並附回郵45元信封貼足郵票) 電子領投標系統網站:http://web.pcc.gov.tw/ ✽檢舉受理單位尚有法務單位: (1)新竹市政府政風處: 地址:新竹市中正路120號。 電話:(03)5269193;傳真:(03)5247310。 (2)新竹市文化局政風室: 地址:新竹市東大路2段15巷1號。 電話:(03)5356869;傳真:(03)5337861。 (3)新竹市調查站: 檢舉信箱:新竹市郵政60000號信箱。 檢舉電話:(03)5388888;傳真:(03)5300074。 (4)法務部廉政署受理電子郵件檢舉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 承廠商資格摘要: 2.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免稅者,請繳交免稅證明。 3.與本標案相關之學術機構: 3.1.公私立大專院校、公立學術研究機構、學術研究基金會或非營利學術社團之設立或登記證明影本。 3.2.免稅者請檢附免稅證明。(參評廠商為政府立案之學術機構時提出。公私立大專院校、公立學術研究機構、政府機關及其附屬之研究機構得免附) 4.與本標案相關之法人、基金會或團體: 4.1.法人登記證書或立案證書或藝文登記證或演藝事業(團體)登記證影本。 4.2.免稅者請檢附免稅證明。(參評廠商為政府立案之文史工作團體或基金會或藝術團體時提出) 依據《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第6條規定:「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之勞務採購,其屬主管機關認定特殊技術之單項修復者,得遴選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辦理。」是以,投標廠商需僱用下列資格人員(三選一),並檢附相關資格證明文件。另除廠商負責人為計畫主持人或其具專業技術人員或傳統匠師資格者外,需檢附僱用證明文件或簽署之合作同意書(有效期間為投標日起至計畫執行完畢止)。 1.計畫主持人資格:曾擔任且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彩繪修復計畫主持人或總修復師,累積經驗達二件以上者。廠商負責人為計畫主持人則免附。 2.專業技術人員資格: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彩繪修復,累積經驗達一件以上者。 3.傳統匠師資格:依據《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2條規定: a.依本法第96條第3項規定,經主管機關認定為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之保存者。 b.屬內政部刊印之臺閩地區傳統工匠名錄所列之匠師者。 c.其他具有相當傳統技術及成果,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公告者。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新竹市文化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地方政府-新竹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0003新竹市北區中正路120號、電話:03-5264683、傳真:03-5266005)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竹市調查站(地址:30001新竹市東區經國路三段126號;新竹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3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9/01/17 17: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單位名稱
新竹市文化局
機關代碼 3.76.58.32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聯絡人
楊佳穎
聯絡電話
(03)5319756#262
機關代碼
3.76.58.32
單位名稱
文化資產科
機關地址
300新竹市北區東大路二段15巷1號
聯絡人
楊佳穎
聯絡電話
(03)5319756#262
傳真號碼
(03)5337861
電子郵件信箱
50205@ems.hccg.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計金額
2,565,000元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補助機關
A.25.1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補助金額
1,390,555元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限制性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9/01/07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00新竹市北區東大路二段15巷1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電子領標免費,書面領標100元。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9/01/17 17:00
開標時間
109/01/20 10:00
開標地點
本局三樓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00新竹市北區東大路二段15巷1號3樓行政科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新竹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決標日起至109年10月31日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建築師事務所、大專院校、學術研究機構、立案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公司組織等,且無採購法第103條各款情形之廠商皆可參加。 (二)投標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設立或登記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制度已於98.04.13起停止使用,不得作為資格證明文件。 續:附加說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符合國際或國家品質管理之驗證文件。
附加說明
親自領取者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期限止,上班時間至本局行政科領取,或寄達本局行政科郵購(並附回郵45元信封貼足郵票) 電子領投標系統網站:http://web.pcc.gov.tw/ ✽檢舉受理單位尚有法務單位: (1)新竹市政府政風處: 地址:新竹市中正路120號。 電話:(03)5269193;傳真:(03)5247310。 (2)新竹市文化局政風室: 地址:新竹市東大路2段15巷1號。 電話:(03)5356869;傳真:(03)5337861。 (3)新竹市調查站: 檢舉信箱:新竹市郵政60000號信箱。 檢舉電話:(03)5388888;傳真:(03)5300074。 (4)法務部廉政署受理電子郵件檢舉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 承廠商資格摘要: 2.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免稅者,請繳交免稅證明。 3.與本標案相關之學術機構: 3.1.公私立大專院校、公立學術研究機構、學術研究基金會或非營利學術社團之設立或登記證明影本。 3.2.免稅者請檢附免稅證明。(參評廠商為政府立案之學術機構時提出。公私立大專院校、公立學術研究機構、政府機關及其附屬之研究機構得免附) 4.與本標案相關之法人、基金會或團體: 4.1.法人登記證書或立案證書或藝文登記證或演藝事業(團體)登記證影本。 4.2.免稅者請檢附免稅證明。(參評廠商為政府立案之文史工作團體或基金會或藝術團體時提出) 依據《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第6條規定:「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之勞務採購,其屬主管機關認定特殊技術之單項修復者,得遴選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辦理。」是以,投標廠商需僱用下列資格人員(三選一),並檢附相關資格證明文件。另除廠商負責人為計畫主持人或其具專業技術人員或傳統匠師資格者外,需檢附僱用證明文件或簽署之合作同意書(有效期間為投標日起至計畫執行完畢止)。 1.計畫主持人資格:曾擔任且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彩繪修復計畫主持人或總修復師,累積經驗達二件以上者。廠商負責人為計畫主持人則免附。 2.專業技術人員資格: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彩繪修復,累積經驗達一件以上者。 3.傳統匠師資格:依據《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2條規定: a.依本法第96條第3項規定,經主管機關認定為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之保存者。 b.屬內政部刊印之臺閩地區傳統工匠名錄所列之匠師者。 c.其他具有相當傳統技術及成果,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公告者。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新竹市文化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地方政府-新竹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0003新竹市北區中正路120號、電話:03-5264683、傳真:03-5266005)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竹市調查站(地址:30001新竹市東區經國路三段126號;新竹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3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9/01/17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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