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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主辦單位得視受託單位當年度滿意度調查報告達90%以上,契約期滿前120日,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機關得簽奉核准後,續約辦理委託服務,以2年為限,期限至108年12月31日。
(2)107年中、重度失能者交通接送服務後續擴充預估金額為193萬元,未來委託之經費依實際核准計畫支付。
(3)108年中、重度失能者交通接送服務後續擴充預估金額為193萬元,未來委託之經費依實際核准計畫支付。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否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是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300新竹市北區中央路241號11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00新竹市北區中央路241號11樓行政科收文處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以下條件四擇一。
(1)合法之醫療機構、護理機構、醫療法人。
(2)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3)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社會團體。
(4)公路汽車客運業。
二、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三、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附加說明
領標網址:https://web.pcc.gov.tw/tps/pss/tender.do?method=goSearch&searchMode=common&searchType=basic,輸入案號即可查詢。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竹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0003新竹市北區中正路120號、電話:03-5264683、傳真:03-5266005)
新竹市調查站(地址:30001新竹市東區經國路三段126號;新竹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3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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