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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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300新竹市北區西大路679號4樓會議室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制度已於98.4.13起停止使用,不得作為資格證明文件。)
(2)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與本標案相關且經政府合法登記(或許可設立)之相關事業公司、行號、學術單位、法人或團體,且無採購法第103條各款情形之廠商皆可參加。
(4)其他資格條件詳附加說明。
附加說明
一、履約期限:
(一)廠商應於108年8月10日前提交整體細部設計計劃書紙本乙式8份及電子檔乙份。機關召開審查會時,廠商需現場簡報及紀錄。審查後若整體細部設計計劃書需修正,以機關公文通知日後10天內廠商應提交修正後整體細部設計計劃書乙式8份,供機關審查。
(二)廠商應於108年10月20日前完成履行本案採購標的之供應。
(三)廠商應於108年11月20日前提送結案報告書紙本乙式10本(內容包含本案執行內容、執行成果、記錄、過程照片等,每本附電子檔光碟乙份)及相關圖說(文)之原始檔及轉檔檔案(pdf或jpg檔)、影片拍攝帶(母帶,含影音分軌帶、無字幕特效帶)之可編輯讀寫之電子檔行動硬碟乙式1份。
二、其他資格條件:
(一)法人、團體:①設立或登記證明:為營利事業法人者,需出具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非營利之法人、團體需出具主管機關核發之立案證明書②納稅證明(免稅者,需出具相關證明文件)。
(二)與本案相關之學術單位:學術研究基金會或非營利學術社團之設立或登記證明影本(參評廠商為政府立案之學術機構時提出。公私立大專院校、公立學術研究機構、政府機關及其附屬之研究機構免附。)
三、其他說明:
1.申訴受理單位: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2.檢舉受理單位尚有:
(1)新竹市政府政風處,地址:新竹市北區中正路120號,電話:03-5269193、傳真:03-5247310
(2)法務部廉政署電子郵件檢舉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
3.招標文件領取方式:
(1)電子領標:http://web.pcc.gov.tw
(2)現場領標:領取地點為新竹市西大路679號4樓行政科,如要現場領標請先電話連繫。
4.其他注意事項詳見契約書、招標須知、招標規範(規格)等。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竹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0003新竹市北區中正路120號、電話:03-5264683、傳真:03-5266005)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竹市調查站(地址:30001新竹市東區經國路三段126號;新竹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3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否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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