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49417@ems.hccg.gov.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00新竹市北區西大路679號4樓行政科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00新竹市北區西大路679號4樓行政科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詳見附加說明))
廠商資格摘要
1.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有能力承攬設計製作公設滅火器保護箱體之合法廠商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者。
2.投標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如下:(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制度已於98.4.13起停止使用,不得作為資格證明文件。)
(2)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附加說明
1.履約期限(分批交貨之期限):自決標之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期間,本局通知廠商安裝函發之翌日起該批次公設滅火器保護箱體數量在100個以下者為30個日曆天(若該批次滅火器保護箱體安裝數量超過100個者,以每增加【含未滿】50個者,另加15個日曆天)內完成安裝。
2.檢舉受理單位尚有:
(1)新竹市政府政風處,地址:新竹市北區中正路120號,電話:03-5269193、傳真:03-5247310
(2)法務部廉政署電子郵件檢舉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
3.招標文件領取方式:
(1)電子領標:http://web.pcc.gov.tw
(2)現場領標:領取地點為新竹市西大路679號4樓行政科
(3)郵遞方式領標(請自行注意截標期限):檢附足夠郵資之回郵信封,寄至30049新竹市西大路679號4樓行政科,註明欲領取之標案案號與名稱。
4.其他注意事項詳見契約書、招標須知、評審辦法等。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竹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0003新竹市北區中正路120號、電話:03-5264683、傳真:03-5266005)
新竹市調查站(地址:30001新竹市東區經國路三段126號;新竹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3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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