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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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履約期限
決標翌日起90個日曆天內,完成本案並以書面通知本局報請驗收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基本資格:
1.營業項目有度量衡器製造業、修理業、輸入業或具有提供本案違規停車自動偵測系統建置、與後續維護能力之採購標的相關者。
2.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各項情形之合法廠商。
(二)投標應附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 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附加說明
(一)電子領標網址:
http://web.pcc.gov.tw/tps/tpam/main/tps/tpam/createTender.domenuMode=createTender
(二)廠商應確實瞭解採購標案內容,並請詳閱投標須知及有關文件後投標。
(三)廠商未出席開標及比減價者,或雖出席但自主持人宣布開始時間起15分鐘內未辦理完妥者,視同放棄說明及比減價權利;得標廠商自決標之日起10日內,應至本局簽訂契約,逾期未訂約者,機關得撤銷決標並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規定辦理。
(四)有關本案所需之必要費用,由得標廠商負擔之。
(五)檢舉受理單位:
新竹市政府政風處(地址:30003新竹市北區中正路120號、電話:03-5269193、傳真:03-5247310)
新竹市警察局政風室(地址:新竹市中山路1號,電話:03-5223756,傳真:03-5223765)
(六)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 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八)開標資格審查、審查作業:
(1)本案於109年6月17日(星期三)下午17時00分截止投標;本案屬分段開標,投標標價清單與其他投標文件(資格文件、建置規劃書12份及招標文件所規定之其他文件)廠商應將各階段之投標文件分別密封,再以大封套合併裝封後投標(詳如投標須知第78點規定)。
(2)109年6月18日(星期四)上午10時0分,在本局3樓會議室開標,由本局會同監辦單位辦理投標廠商之資格審查。資格合格廠商始得參加審查作業,並派1人代表抽籤決定編號(未到者由本局代為抽籤)。
(3)審查作業:本案俟投標廠商之資格審查後,擇期通知資格合格廠商依抽籤編號順序進行簡報。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竹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0003新竹市北區中正路120號、電話:03-5264683、傳真:03-5266005)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竹市調查站(地址:30001新竹市東區經國路三段126號;新竹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3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否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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