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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局保留於114年12月31日前向廠商增購之權利,依當期履約年度契約期滿前二個月之工作實績,經本局認定廠商無委外檢驗履約規範第九條、第十條所列各款情節重大,將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經雙方合意依原契約條件以換文方式辦理續約115及116年;倘本局117年度標案如未完成招標簽約時則續約至117年度1-3月份,後續擴充金額上限為1,266萬9,750元,總採購金額為1,830萬750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履約期限
114年1月1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詳如下列附加說明
附加說明
1.尿液檢驗:經行政院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認可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機構,並領有檢測委驗項目之核可證書。
2.毒品檢驗:須為臺灣高等檢察署概括選任之毒品檢驗單位,或依司法院公布鑑定機關參考名冊之毒品鑑定機關。另於112年12月31日前需通過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TFDA)公告毒品檢驗機構設置標準及認可管理要點認證之毒品檢驗單位。
3.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如政府機關或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考試及格證書、合格證書、檢定證明或其他類似之文件,且該認證實驗室3年內不得有因重大違約情事被相關主管機關中止的紀錄。
4.廠商應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3條之1第1項第1款之規定,經衛生福利部認證之檢驗及醫療機構,且未經衛生福利部依據「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證管理辦法」第39至47條規定暫停全部或一部之檢驗項目、停止執行認證檢驗業務或廢止認證資格。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竹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0003新竹市北區中正路120號、電話:03-5264683、傳真:03-5266005)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新竹市調查站-(地址:30001新竹市東區經國路三段126號;新竹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38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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