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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詳如本案附件之履約規範,摘錄如下:
1.契約期滿前二個月(106年10月31日為基準日)之工作實績優良,經雙方合意,得於106年12月31日前以換文方式續約1年,各項檢驗之初步及確認檢驗費均比照原契約價金。
2.如有需要,本機關保留得依各檢驗項目原決標價格延續契約結束翌年度並以一季為限。
3.預估總後續擴充金額為新臺幣200萬7,500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廠商資格摘要
1.競標本案之民間檢驗機構、廠商應具備行政院衛生福利部認可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機構,並領有檢測委驗項目之核可證書。
2.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3.納稅證明
附註:已得標承作本案之民間檢驗機構、廠商應具備現有或承租(配有攝氏四度保存設備)運送尿液檢體專用車輛,並應檢附車籍資料(或租賃證明文件)及配有攝氏四度保存設備證明文件,否則不得作為簽約廠商。(本項文件可選擇於投標時一併遞送或最遲於簽約日時遞交本局)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已得標承作本案之民間檢驗機構、廠商應具備現有或承租(配有攝氏四度保存設備)運送尿液檢體專用車輛,並應檢附車籍資料(或租賃證明文件)及配有攝氏四度保存設備證明文件,否則不得作為簽約廠商。(本項文件可選擇於投標時一併遞送或最遲於簽約日時遞交本局),請投標廠商務必注意本項規定,以免得標後無法簽約外,本局將取消廠商得標資格並公告廢標,得標廠商將列為不良廠商。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竹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0003新竹市北區中正路120號、電話:03-5264683、傳真:03-5266005)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竹市調查站(地址:30001新竹市東區經國路三段126號;新竹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3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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