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21010@ems.hccg.gov.tw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局保有在106年12月31日前於預算金額713,560元內按決標單價擴充增購的權利。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00新竹市東區中央路112號5樓行政科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免費公開發給,惟上網領標者,請依政府採購領投標作業規定繳交領標費用.〔電子繳交憑據〕請列印併入標封投送,憑據號碼需經核對符合。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專人送達或郵寄本局1樓總收文(30041新竹市東區中央路112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是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106年11月28日(含)前完成交貨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印刷業及其相關行業。
投標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 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制度已於98.4.13起停止使用,不得作為資格證明文件。)
(2)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本採購案依「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第四條之規定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以下簡稱機構、團體、庇護工場)。
2.
公開取得文件領取方式及處所
親自領取者自公告日起至截標期限止,於上班時間內至本局5樓行政科領取。
3.上網領取:網址:http://web.pcc.gov.tw(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廠商端領標作業)。電子繳交憑據請列印併入標封投送,憑據號碼需經核對符合。
4.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截止投標期限、截止收件期限或開標時間該日應故停止辦公者亦同。
5.檢舉受理單位尚有法務單位:*新竹市稅務局政風室:新竹市中央路112號,電話:(03)5253021,傳真:(03)5224394 *新竹市政府政風處:地址:新竹市中正路120號,電話:(03)5269193,傳真:(03)5247310*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電子郵件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新竹市調查站傳真:(03)5300074。
6.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規定之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不得參與採購。另依政府採購法第15條之規定,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對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廠商或其負責人與機關首長有上述之情形者,不得參與機關之採購。違反者契約無效。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竹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0003新竹市北區中正路120號、電話:03-5264683、傳真:03-5266005)
新竹市調查站(地址:30001新竹市東區經國路三段126號;新竹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3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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