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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視履約績效良好預計可後續擴充之廠商服務費用為新臺幣1億1,655萬元整(含稅價格);廠商代收代付費用為新臺幣7,983萬4,500元整。
倘屬新增項目者,將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第4項規定辦理議價;倘屬原契約既有項目者,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爾後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4年3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400096190號函)。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本案媒合或轉租後須管理3年,為保障廠商履約品質及維護民眾權益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基隆市政府總收文室(202基隆市中正區義一路一號1樓)
履約期限
廠商應自機關通知履約之日起至屆滿2年內履行所承攬件數之包租開發與代租媒合,並應就開發媒合後之租約後續管理3年,倘因政策需求,得視情況經機關報請內政部同意展延後予以調整。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一)依法設立登記之公司,營業項目具有租賃住宅包租業(代號:H706021)、租賃住宅代管業(代號: H706011)及不動產仲介經紀業(代號:H704031)。
(二)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規定核發之租賃住宅服務業登記證,其營業項目列有租賃住宅代管業、租賃住宅包租業之公司(包含總公司於設立登記所在地縣市主管機關核發之租賃住宅服務業登記證、基隆市分設營業處所登記證)。
(三)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由主管機關核發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設立備查公函。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之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訖投標日止正履行中之所有契約尚未完成部分之總量說明、此等契約有逾期履約情形者之清單、逾期情形及逾期責任之說明、律師所出具之訖投標日止廠商涉及賠償責任之訴訟中案件之清單及說明或廠商如得標則是否確可如期履約及如何能如期履約之說明等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考試及格證書、合格證書、檢定證明或其他類似之文件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人力。
其他:附加說明
(1) 本案採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並準用最有利標經公開客觀評選為最優勝者,依招標文件所載明之固定費用(或費率)與本府辦理議價程序。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2)餘詳列投標須知、契約稿本及其它招標文件。
(3)評選時間由業務單位另訂之。
(4)廠商應提送服務建議書及相關送審資料,連同標封於投標時一起送達。
(5)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地方政府-基隆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02基隆市中正區義一路1號、電話:02-24252423、傳真:02-24289871)
基隆市調查站-(地址:201基隆市信義區崇法街220號;基隆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4668888)
受理單位:品項名稱
「基隆市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第4期計畫」委託專業服務案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