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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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基隆市政府總收文(基隆市中正區義一路1號)
履約期限
於113年10月31日前完成執行履約標的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一)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影本:
1.合法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綱
站之資料代之。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
給「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可透過經濟部(網址:
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或直轄市、縣(市)政
府資訊網站查詢登記資料後列印公開於網站之資料代之。非屬營利事業之法
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
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
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廠商納稅證明: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
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
聯(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
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
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文件代之,但依法不須繳納營業稅之
廠商免提送。
3.廠商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金
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並符合下列規定,但依法不須繳納營業稅之廠
商免提送。
(1)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2)票據交換所或其委託金融機構出具之第一類或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
單。
(3)查覆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
A.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機構。
B.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
C.資料查詢日期。
D.廠商統一編號及名稱。
(4)查覆單如經塗改或未經查覆單位蓋章者無效。
1.電子領標:投標廠商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期限止得由政府採購領投標系
統網站(網址:http:/www.geps.gov.tw)下載招標文件電子檔。
2.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
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地方政府-基隆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02基隆市中正區義一路1號、電話:02-24252423、傳真:02-24289871)
基隆市調查站-(地址:201基隆市信義區崇法街220號;基隆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466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