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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02基隆市中正區信二路301號3樓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已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完成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證明文件。
二、廠商納稅證明: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
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
三、廠商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機構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四、如須廠商具有製造及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其受雇人或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維修及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視採購案性質,由本機關另行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中載明中規定。
五、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文件:如公會會員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本案工作範圍為八斗子漁港廢棄漁網具暫置區及第二類漁港廢棄漁網具暫置區(八斗子漁港內)、正濱漁港廢棄漁網具暫置區,將責成廠商人工分類處理後,垃圾廢棄物由廠商運至垃圾資源回收(焚化)場處理,並依環保局廢棄物進場管理要點之相關規定辦理,如需收費其費用以當地漁港地磅站開立之過磅單及依實報實銷計算。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基隆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02基隆市中正區義一路1號、電話:02-24252423、傳真:02-24289871)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基隆市調查站(地址:201基隆市信義區崇法街220號;基隆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466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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