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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契約總價上限為500萬元整,保留未來向廠商增購之權利,原履約期限內增購擴充金額為495萬元(以契約變更辦理,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核算付款不另議價)
補助機關
3.13.20.20 經濟部水利署第十河川局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基隆市安樂區安樂路二段164號6樓河川水利科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02基隆市中正區義一路一號1樓總收文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資格:園藝服務業(A102080E604)或土木包工業或(E101011)綜合營造業以上或庭園景觀工程專業營造業(E103091)。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投標資格證明文件(詳本案之廠商投標證件審查一覽表):
1. 已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完成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證明文件及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2. 廠商納稅證明: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註:使用發票者,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二項均需檢附)營業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正名相同時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 投標廠商聲明書。
4. 廠商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機構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並符合下列規定:
(1)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例:截止投標日為103年8月1日,則該前半年以內之查詢日期為103年2月2日(含)以後,申請日為103年2月1日(含)以前者皆視為不合格》。
(2)票據交換所或其委託金融機構出具之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未使用票據者,向票據交換所或其委託金融機構申請,亦會發給本證明文件)。
(3)查覆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A、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機構。B、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C、資料查詢日期。D、廠商統一編號或名稱。
(4)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圖章無效。
5. 切結書。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基隆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02基隆市中正區義一路1號、電話:02-24252423、傳真:02-24289871)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基隆市調查站(地址:201基隆市信義區崇法街220號;基隆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466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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