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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二、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如迄投標日止正履行中之所有契約尚未完成部分之總量說明、此等契約有逾期履約情形者之清單、逾期情形及逾期責任之說明、律師所出具之迄投標日止廠商涉及賠償責任之訴訟中案件之清單及說明或廠商如得標則是否確可如期履約及如何能如期履約之說明等。
三、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考試及格證書、合格證書、檢定證明或其他類似之文件。
四、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如維修人員經專業訓練之證明、設立或具有或承諾於得標後一定期間內建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或場所之證明等。
五、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六、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前項第三款證明,除依法令就一定專門技能人員之人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專人領取:請於每日辦公時間(12:00~13:30為休息時間)至本府一樓新聞科(義一路一號1樓)領取招標文件。
(2)郵遞購領:欲郵購者請附回件信封(28*39公分),每一郵函以購買一份為限,預先書妥收件人姓名、地址、連絡電話,填寫廠商名稱,並貼足掛號回信郵票每份100元,連同文件費用(限郵政匯票並書明受款人「基隆市政府」,另請註明招標案名稱或案號),請自行考量郵遞時程(以本市限時掛號為例,約須四日)寄達基隆市政府新聞科。
(3)電子領標:廠商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期限止得由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http:// web.pcc.gov.tw /)下載招標文件電子檔。
簡報及預編規劃:
(4)106年魅力基隆第1期春季號定於3月15日出刊,主題可參考基隆市政府全球資訊網新聞發佈內容自行規劃,並依據附件之「106年魅力基隆刊物製作規格需求書」作刊物整體規劃,納入投標計畫書內,頁數至少完成14頁(得標後由廠商撰稿每期至少為24頁),另至少設計春季號封面 兩款、內容版型,並須針對AR技術應用與相關行銷內容一併於評選報告時呈現。
廠商資格規定:
(5)廠商應於近兩年
A.曾承作縣市政府市刊或縣刊,或市售出版之定期刊物,
B.並同時具有刊物數位行銷經驗,應於服務建議書內敘明出版規格、時間、編輯特色以及曾作過數位行銷等內容,以供評選製作或承作能力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基隆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02基隆市中正區義一路1號、電話:02-24252423、傳真:02-24234492)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基隆市調查站(地址:201基隆市信義區崇法街220號;基隆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466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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