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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02基隆市中正區信二路301號3樓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200元,本府四樓財政處繳交文件費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02基隆市中正區信二路301號3樓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本案廠商須具備合法之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納稅證明文件、廠商信用證明(無退票紀錄證明文件)及得進行合法清除廢棄物之環保服務業相關資格證明文件等,其餘詳招標文件。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本案為未達公告金額之勞務採購,擬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依本法第49條之規定,將公開徵求廠商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之公告,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或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以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並另依同法第3條「機關依前條第1項第3款規定辦理第一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於第一次招標未能有3家廠商投標時,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當場改採限制性招標,予以開標議價。
二、開標當日如遇颱風或不能開標之情事則順延至下一個上班日。
三、投標廠商應確實瞭解工作內容,並請詳閱投標須知、補充規定及有關文件,並以中文文字投標。
四、未盡事宜詳如投標須知。
五、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
告日起2日內提出,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基隆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02基隆市中正區義一路1號、電話:02-24252423、傳真:02-24234492)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基隆市調查站(地址:201基隆市信義區崇法街220號;基隆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466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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