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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未來增購權利 :
擴充之期間109年1月1日109年6月30日及金額(或數量)12,500,000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基隆市安樂路2段164號6樓工務處下水道科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售價100元。請於每日辦公時間至本府四樓財政局繳交文件圖說費後,憑收據至安樂行政大樓六樓工務處下水道科領取招標文件
開標地點
基隆市安樂路2段164號6樓工務處下水道科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02基隆市中正區義一路一號1樓總收文
廠商資格摘要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營業項目,營業項目須包含「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E103101(水污染防治工程)或J101060廢(污)水處理業」。
(二)納稅證明文件、非拒絕往來戶或無退票紀錄之金融機構證明文件(其中納稅證明文件需為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參選機構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可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代之。)。
(三)開標日前五年內曾承攬公、民營廢(污)水處理廠代操作及維護管理工作單一案件達本案預算金額五分之二(含)以上,即單一案件服務金額達30,000,000元(含)以上,並持有已完成之契約證明文件(影本),私有污水處理廠實績須經法院公證確認。
(四) 應附證明文件:實績證明,包括:承攬完成之驗收證明書,(如非政府機關核發者,應經法院公證),應載明標的名稱、設計平均處理(截流)水量、業主、承攬金額。
(五) 前述廢(污)水處理廠若為民有,其證明文件應經法院公證。
(六) 依投標須知規定檢附資格文件,各項文件須在有效期限內。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1.本採購預算案尚未完成者先保留決標,待案算案完成後再行辦理決標。
2.本次修正工作說明書附件四水質分析項目及檢驗頻率建議表。
3.請電子領標廠商,自行下載修正文件檔案。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基隆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02基隆市中正區義一路1號、電話:02-24252423、傳真:02-24234492)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基隆市調查站(地址:201基隆市信義區崇法街220號;基隆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466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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