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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若需補強設計監造,擴充金額19萬548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05基隆市暖暖區源遠路258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05基隆市暖暖區源遠路258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案採用教育部統一建議文件
廠商資格摘要
(一)與招標標的有關者: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技術服務:
(1) 建築師事務所:
A建築師開業證書。
B建築師公會會員證。
(2) 土木工程技師事務所:結構工程技師事務所:
A技師執業執照。
B技師公會會員證。
(3) 技術顧問機構:
A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B技師執業執照。(土木工程技師、結構工程技師)
C公會會員證
2、廠商納稅證明:
(二)與履約能力有關者:
1、廠商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並符合下列規定:
(1) 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收件日前半年以內。
(2) 票據交換所或其委託金融機構出具之第一類或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
(3) 查覆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
A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機構。
B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
C或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查覆單載有退票紀錄者,應提出查覆單位註記其退票紀錄之資料為一年以上,否則為無效標)
D資料查詢日期。
E廠商統一編號及名稱。
(4) 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及經辦員蓋章者無效。
2、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其受雇人或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或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基隆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02基隆市中正區義一路1號、電話:02-24252423、傳真:02-24289871)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基隆市調查站(地址:201基隆市信義區崇法街220號;基隆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466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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