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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擴充之期間110年12月31日前及金額新臺幣80萬元
是否含特別預算
是
特別預算類型:
特別預算金額:2,464,055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文件費新臺幣100元,於本校總務處 出納組長繳交後憑收據領取招標文件
履約期限
決標次日60日內完成設計,270日內完成圖面繪製,送台電審查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9月30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9
0121026號函提供之勞務採購文件資料辦理招標採購作業。
廠商資格摘要
(一)電機工程技師事務所須有:技師執業執照、技師公會會員證。
(二)工程技術顧問公司須有: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工程技術
顧問同業公會會員證、電機工程技師執業執照及電機技師公會會員
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投標廠商應確實瞭解採購標案內容,並請詳閱投標須知及有關
文件後投標。
二、對招標文件如有疑義請於109年10月26日前提出。
三、領取招標文件日期、地點:
(一)凡欲投標之廠商限於109年11月03日下午5時前以函索、專人
領購或電子領標方式辦理,欲參選之廠商應自行考量領標及投標時
程。
(二)專人領購:請於上班時間至本校總務處繳交文件書圖費每
份100元整後領取招標文件。
(三)郵遞郵購:欲郵購者應註明招標標的名稱或案號、函索份
數(以購買3份為限),並請附貼足限時掛號郵資(每份84元)之回
件信封(28*39公分)並書妥收件人地址、姓名(不得為公司名稱)
連同文件圖說費每份100元(限郵政匯票並書明收款人:基隆市五堵
國民小學),於期限截止前以限時掛號寄達基隆市五堵國民小學總
務處函索(請自行考量郵遞時程,以本市掛號為例約須4日)。逾
期不予受理(欲參選之廠商應自行考量領標及投標時程),基隆市
五堵國民小學郵遞地址:206基隆市七堵區百一街25號。
(四)電子領標:詳基隆市政府電子領標作業說明(如招標文
件);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網站(網址https://web.pcc.gov.tw/pishtml/pi
sindex.html)。
五、提交參選文件時間地點:服務建議書7份、併同參選資格證明
文件乙份置於「外標封」中,一併於109年11月03日下午5時整前掛
號郵件寄達或親自送達本校總務處(基隆市七堵區百一街25號),
本機關於本招標案開標日因故停止上班時,投標文件截止收件時間
及開標作業順延至恢復上班當日依原時段、場地辦理,不另行通
知。
六、本案資格標審查時間:109年11月04日上午09時於本校總務處
,評選時間由本校另函通知資格標符合之廠商,評選不進行簡報。
七、履約期限:
(一)設計部分:
1.乙方應於決標日次日起60日內完成第一階段設計工作(詳需求說
明書)。
2.乙方應於決標日次日起270日內完成第二階段圖面繪製,並送台電
公司完成審查作業(詳需求說明書)。
(二)監造部分:乙方對監造服務工作之責任以甲方書面通知開始
日起,至本契約全部工程驗收合格止。
(三)如涉及變更設計應以甲方通知到達日起算。
(四)本履約期限不含證照取得與甲方審核及修改時間。
八、各期費用之撥付需俟補助款入庫後始能支付,另遇會計年度保
留期間,甲方得暫停支付俟原因消失為止。
九、其餘事項請詳閱本案招標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基隆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02基隆市中正區義一路1號、電話:02-24252423、傳真:02-24289871)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基隆市調查站(地址:201基隆市信義區崇法街220號;基隆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466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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