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基隆市立中正國民中學總務處會議室(202基隆市中正區中船路36巷59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02基隆市中正區中船路36巷59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經合法設立並依法納稅之公司或行號.
(二)行號者其營業項目需與本案標的相關行業.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
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
驗之證明文件):
投標廠商應為合法設立之公司、工商行號、法人、機構或團體,投標
應附具之資格證明文件如下:
(ㄧ)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
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
登記之證明文件(如:法人登記書)、工廠登記證、許可
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
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
立之證明文件。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屬營業稅繳稅證
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
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
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
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
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
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
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
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
查復表代之。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四)廠商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
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
用證明文件(但依法不須繳納營業稅之廠商免提送)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地方政府-基隆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02基隆市中正區義一路1號、電話:02-24252423、傳真:02-24289871)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基隆市調查站(地址:201基隆市信義區崇法街220號;基隆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466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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