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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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02基隆市中正區基隆市新豐街100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文件費100元,請至總務處出納組繳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02基隆市中正區基隆市新豐街100號
履約期限
自106年8月30日至107年6月30日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資格:
1.與招標標的有關,經合法登記設立並依法納稅之公司或行號。
2.未受停權處分之合法廠商,且取得政府機關優良食品標誌或經衛生主管機關稽查、抽驗、評鑑衛生優良者。
(二)廠商納稅證明:
1.最近一期或前一期營業稅完稅證明。
2.依法免繳納營業稅稅金者,應繳交申報書影本。
3.自然人繳納綜合所得稅證明者,應繳納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繳稅證明。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年證明者,得以前一年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買證(註: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買證二者均須檢附)相關文件代之。
4.依法免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金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履約能力證明:
1.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
2.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其受雇人或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等。(聘任之營養師需具有營養師證書及廚師具有中餐烹調技術士 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4.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一般領標:自公告日起至106年7月6日(星期四)16時00分,於上班時間至本校總務處購買【地址:基隆市中正區新豐街100號。電話:(02)24692366】,費用每份新台幣100元,郵購者另附回郵資72元整。
(二)電子領標:於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網站【http://www.gep.gov.tw/】下載招標文件電子檔。
(三)一般投標:自公告日起至106年7月7日(星期五)09時00分止,掛號郵寄或上班時間專人送達至本校總務處。
(四)對招標文件如有疑義,請於等標期限106年7月7日前提出,疑義、異議受理機關同招標機關。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基隆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02基隆市中正區義一路1號、電話:02-24252423、傳真:02-24234492)
基隆市調查站(地址:201基隆市信義區崇法街220號;基隆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466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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