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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02基隆市中正區中正路236號5樓
開標地點
202基隆市中正區中正路236號6樓(6樓會議室2)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得標廠商依契約履行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02基隆市中正區中正路236號5樓
履約期限
自開工日起至115年11月30日或施工總價已達採購金額上限時止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土木包工業(E102011)或種苗業(A101011)、花卉栽培業(A101050)、園藝服務業(A102080)、造園景觀工程(E103091)、園藝工程(A102080) 、綜合營造業(E101011)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應附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案件承做之證明文件影本1份。(承做公部門案件者,請提驗收證明書或契約書;承做民間或國外機構、組織案件者,請提結算證明書或契約書或付款證明【倘為外文者,需另附中文譯本,該中文譯本需經合法公/認證】)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1) 訖投標日止正履行中之所有契約尚未完成部分之總量說明、此等契約有逾期履約情形者之清單、逾期情形及逾期責任之說明、律師所出具之訖投標日止廠商涉及賠償責任之訴訟中案件之清單及說明或廠商如得標則是否確可如期履約及如何能如期履約之說明等
(2)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9 年 4 月 29 日以工程企字第1090100288 號令,廠商違法或違約行為,經本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
,尚未依第 102條第 3 項規定刊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1) 廠商負責人或其受僱用人員須具有以下資格之一:園藝技師或園藝、造園景觀丙級技術士證照(上述專業證照資格證明影本須檢附其中一項。
(2) 投標廠商需具備大型器具吊車及貨車;且投標廠商或其受僱人員、從業人員具上開機具車輛操作能力者(上述承攬廠商之技術人員均須檢附證照影本及勞保投保證明文件)。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
1、專人購領:每日辦公時間請至本所五樓(綜合行政課出納)繳交文件圖說費後,憑收據領取招標文件。
2、郵遞購領:欲郵購者請附回件信封(28*39公分),每一郵函以購買三份為限,預先書妥收件人姓名、地址、聯絡電話,不必填寫廠商名稱,並貼足限時掛號回信郵票,連同文件費(限郵政匯票並書明受款人「基隆市中正區公所」,另請註明標案名稱或案號),請自行考量郵遞時程(以本市限時掛號為例約須四日)寄達基隆市中正路236號5樓。
3、電子領標:廠商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期限止得由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網站(網址:http://www.geps.gov.tw)下載招標文件電子檔。
4、對招標文件如有疑義請於等標期限114年12月22日前提出 。
5、依政府採購法第18、19條規定採公開招標方式辦理;另依同法第48條第2項之規定,第一次開標如因未滿三家而流標者,第二次招標之等標期間得予縮短並不受三家廠商之限制。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地方政府-基隆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02基隆市中正區義一路1號、電話:02-24252423、傳真:02-24289871)
基隆市調查站-(地址:201基隆市信義區崇法街220號;基隆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466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