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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本所3樓會議室(基隆市暖暖區東勢街2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與招標標的有關者:1.已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完成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證明文件。2.廠商納稅證明:1)應附營業稅或所得稅納稅證明。2)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
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3)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註: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二項均需檢附)相關文件代之。4)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二) 與履約能力有關者:1.廠商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機構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如須廠商具有製造及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其受雇人或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維修及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視採購案性質,由本機關另行於招標公告中規定。
(三) 其他應繳納之證件:1.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2.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證明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以影本為原則,並應與正本相符。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訖投標日止正履行中之所有契約尚未完成部分之總量說明、此等契約有逾期履約情形者之清單、逾期情形及逾期責任之說明、律師所出具之訖投標日止廠商涉及賠償責任之訴訟中案件之清單及說明或廠商如得標則是否確可如期履約及如何能如期履約之說明等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 本案得標廠商應於機關通知日開工,並於30日曆天內竣工。
(二) 得標廠商於服務建議書所提出之材料、設備等,不允許使用大陸地區產品。
(三) 本標案價格已包括製作、安裝所需之全部價款(含安裝相關螺絲釘、鐵釘及黏【接】著劑),投標廠商應詳細估算,不得要求加價。項目之尺寸增減在10%內,不增減價款。
(四) 本標案所涉及之原有相關設備之拆裝及移設所需費用,均包含在相關單價及合約總價內,得標廠商不得以標單項目未列要求增加合約價款。
(五) 本標案拆除原有設備,應交由機關處理財產減損事宜。
(六) 本採購案不舉行說明會,投標廠商應詳閱招標文件,並得於開標前之機關上班時間(上午09:00~12:00;下午14:00~17:00)親自現勘場地,並請事前聯絡,聯絡電話為:(02)24579121#606總務白小姐,現勘地點:基隆市暖暖區公所3樓會議室,地址:基隆市暖暖區東勢街2號。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地方政府-基隆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02基隆市中正區義一路1號、電話:02-24252423、傳真:02-24289871)
基隆市調查站-(地址:201基隆市信義區崇法街220號;基隆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466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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