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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詳見契約第十九條第(七)項
依據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本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為增購27輛同型號(或交通部後續公告較新之型號)之低地板電動大客車,擴充金額上限為2億9,700萬元(每輛車金額依原契約決標價計),履約期間為簽訂擴充合約日起9個月內領牌完成,本處最遲須於116年12月31日前與得標廠商辦理後續擴充簽訂合約完成。
本採購是否屬中央政府計畫型案件
是,個案計畫: gpmnetoid5885 - 2030年客運車輛電動化推動計畫 (113—119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01基隆市信義區正信路205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01基隆市信義區正信路205號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之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一、符合交通部電動大客車推動計畫合格車輛,廠商應於投標時說明本次販售之車輛「廠牌」及「車輛型號」。
二、釋疑之期限:
1.廠商請求釋疑之期限:114年12月18日。
2.機關最後答復前條請求釋疑之期限:114年12月19日。
3.領標網址:https://web.pcc.gov.tw/
三、依廠商釋疑結果修正「工作需求說明書」,並以紅字標記以利識別。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基隆市公共汽車管理處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地方政府-基隆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02基隆市中正區義一路1號、電話:02-24252423、傳真:02-24289871)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基隆市調查站-(地址:201基隆市信義區崇法街220號;基隆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4668888)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