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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標案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期間自契約截止日起為期1年及金額(或數量),得以原契約條件及得標價金於新台幣1,760,000元整額度內辦理換文或議價續約核算付款。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02基隆市中正區中正路103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以現金現場購買招標文件每份新台幣50元整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02基隆市中正區中正路103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凡具備合格證件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者。
二、符合營業登記872人力派遣服務(勞動派遣服務),具提供派遣人力能力之業者;凡具有建築物清潔服務、人力派遣管理能力等相關行業之公司行號,均得參與投標。
三、投標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者: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執照、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或向原核准登記機關申請之工廠登記證明文件、或自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下載之工廠登記資料)、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8年4月14日工程企字第09800159220號函「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勿再檢附。】
▇2.廠商繳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
附加說明
一、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1)專人購領: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每日辦公時間請至本處行政室出納繳交文件費後,憑收據領取招標文件。
(2)郵遞購領:欲郵購者請附回件信封(28×39公分),每一郵函以購買三份為限,預先書妥收件姓名、地址、連絡電話,不必填寫廠商名稱,並貼足限時掛號回信郵票,連同文件、圖說費〈限郵政匯票並書明受款人「基隆市公共汽車管理處」,另請註明招標標的名稱或案號〉,請自行考量郵遞時程〈以本市限時掛號為例約須四日〉寄達基隆市中正路103號。
(3)電子領標:廠商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期限止得由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http:// web.pcc.gov.tw /)下載招標文件電子檔。
二、對招標文件如有疑義請於107年1月2日09:00前提出。
三、其餘請參閱投標須知及契約書內容規定。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基隆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02基隆市中正區義一路1號、電話:02-24252423、傳真:02-24234492)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基隆市調查站(地址:201基隆市信義區崇法街220號;基隆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466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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