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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擴充之期間自履約屆滿次日起1年及金額(數量)新台幣3,160萬元,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履約期限
準備期(決標日起2個月內)次日起2年期間執行保養及維修
廠商資格摘要
JA01010汽車修理業,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完成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證明、納稅證明、廠商信用證明(無退票紀錄證明)、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具有廠地250坪以上維修地點以基隆市為限或承諾於得標後2個月內建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或場所之證明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人力。 2.具有相當財力。
附加說明
1.具有2人以上乙級汽車修護技術士或汽車修護技工等證照、檢具名冊(包括勞工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及住址)、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2.具有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新台幣參佰壹拾陸萬元,或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1)淨值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十二分之一。
(2)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3)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四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加投標者,不在此限。
3.包商估價單為參考。
4.招標文件修改。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基隆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02基隆市中正區義一路1號、電話:02-24252423、傳真:02-24234492)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基隆市調查站(地址:201基隆市信義區崇法街220號;基隆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466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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