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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01基隆市信義區東光路二五三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01基隆市信義區東光路二五三號
履約期限
簽約日起至111年12月15日止或結算累計金額達預算金額止
廠商資格摘要
(1). 丙級或以上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其許可項目包含D-2601、D-2603。甲級廢棄物
處理許可證證明,其許可證處理項目包含D-2601、D-2603。
(2).共同投標協議書及廢電纜線清除委託同意書(採共同投標廠商適用)。
(3).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完成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證明文件,採單一投標之廠商營
業項目列有J101090廢棄物清理業,或同時列有J101030廢棄物清除業、J101040
廢棄物處理業;採共同投標之廠商,營業項目分別列有J101030廢棄物清除業、
J101040廢棄物處理業。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得標廠商押標金直接轉為履約保證金。
■(2).投標廠商應確實瞭解採購內容,並請詳閱投標須知、補充規定及有關文件並以中文文字投標。
■(3).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110年12月 日起至110年12月 日止(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
■(4).保留決標條款:
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如本採購案所需經費未能完成立法程序或經部分刪減,將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7款「採購計畫變更或取消採購者」規定辦理。
□(5).採購案接受機關補助條款:
倘 補助款未能完成立法程序或經部分刪減,本機關得依本採購契約第16條第4款暨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於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並賠償廠商因此所受之損害,但不包含所失利益。
■(6).其他本案為開口契約,契約金額以採購金額新台幣100萬元整為上限,如契約期限內總經費已請領支付完畢,契約視同期滿結束。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基隆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02基隆市中正區義一路1號、電話:02-24252423、傳真:02-24289871)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基隆市調查站(地址:201基隆市信義區崇法街220號;基隆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466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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