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契約期滿前,徵求雙方書面同意後依原契約條件及價格,以換文方式續約一次(自107年契約金額用罄或108年1月1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上限金額為含稅新台幣350萬元)為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01基隆市信義區東信路282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01基隆市信義區東信路282號
履約期限
107年1月1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1)具有醫事檢驗師登錄執業,並提供各項檢驗領域(鏡檢、血液、生化、血清免疫及細菌)專業醫事檢驗師人力配置表及儀器設備一覽表。
(2)衛生主管機關核發開(執)業執照。
(3)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或美國病理學會國際認證(CAP)認證證書、品質保證措施(內部品管、外部能力試驗資料)。
(4)代檢檢驗項目(如附件1:主要項目共109項)需有80%以上,具國內醫檢學會能力試驗合格證明及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或美國病理學會國際認證(CAP)認證證書,且為自行執行檢驗(不得轉送其他檢驗單位)。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得標廠商押標金直接轉為履約保證金。
二、參加投標請詳閱投標須知及相關文件並以中文文字投標。
三、決標方式:依健保支付標準價格折數,在核定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四、招標文件領取方式:
1.專人購領:每日辦公時間請至本院二樓行政室繳交文件圖說費後及領取招標文件。 2.郵遞購領:欲郵購者請附回件信封,預先書妥收件人姓名、地址、連絡電話,不必填寫廠商名稱,並貼足限時掛號回信郵票72元,連同文件圖說費(限郵政匯票並書明受款人『基隆市立醫院』,另請註明招標標的名稱或案號),請自行考量郵遞時程寄達基隆市東信路282號。
3.電子領標:廠商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期限止得經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網站(,網址http://www.geps.gov.tw/)下載招標文件電子檔。廠商使用本系統網路下載招標文件時,應將本標案電子繳交憑據(*.tkn)存入磁片,裝入外(乙)標封內併投標文件寄(送)達本機關。廠商以招標文件電子檔列印其投標文件者,除另有規定者外,列印格式以A4為原則。
五、對招標文件如有疑義請於等標期限106年12月6日前提出。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基隆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02基隆市中正區義一路1號、電話:02-24252423、傳真:02-24234492)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基隆市調查站(地址:201基隆市信義區崇法街220號;基隆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466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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