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machi801215@mail.klcg.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本機關行政科【出納】(基隆市中正區信一路181號3樓)。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每份100元,請於每日辦公時間至本機關行政科【出納】繳交購標費用並取得繳費收據後領取招標文件。
開標地點
基隆文化中心第二會議室(基隆市中正區信一路181號3樓)。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本機關收發文(202099基隆市中正區信一路181號3樓)。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一、投標廠商資格:依法登記之合法廠商、立案團體、文化藝術公司、文化廣告及設計類公司組織、財團法人、公益社團法人、其他團體或組織、自然人、教育或學校機構。前述公司行號及立案工作室登記營業項目為「I401010一般廣告服務業」、「I501010產品設計業」、「I503010景觀、室內設計業」、「I59990其他設計業」、「J601010藝文服務業」。
1.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2.現場領標收據聯或電子領標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3.廠商納稅之證明:
(1)營業稅繳稅證明:本項適用於依營業稅法須報繳營業稅者之情形,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2)所得稅證明:本項適用於自然人,為最近1年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
4.投標廠商若非屬依各業管法規,應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始得營業
者,免附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文件。
5.切結書1(正本)。
6.服務建議書1式10份。(裝入投標封套即可,無須個別密封)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1.投標廠商應確實瞭解採購標案內容,並詳閱投標須知及相關招標文件後投標。
2.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1)專人購領:請於每日辦公時間至本機關行政科【出納】(基隆市中正區信一路181號3樓)繳交購標費用並取得繳費收據後領取招標文件。
(2)電子領標:廠商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期限止得由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http://web.pcc.gov.tw/)下載招標文件電子檔;詳電子領標作業說明。
(1)廠商對本案招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應於113年4月29日下午5時前,以書面向本機關提出。另本機關釋疑之期限為截止投標前1日。
(2)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及開標時間,若因颱風等災變或其他原因而該日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及開標時間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及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代之。
(3)投標文件審查、評選、議價及決標:
A.資格審查(詳投標廠商文件審查表)。
B.評選作業:於資格審查後擇期召開,另行通知資格審查合格之廠商參加評選。
C.投標廠商之資格文件未經前段程序審查合格者,即不予進入下一審查程序。資格審查合格後,依序辦理評選、議價及決標;但本機關得依各階段審查之時間及情事變化或特殊事由,於現場宣布擇期或延後辦理下一階段之作業。
(4)本採購標案有採電子領標方式辦理,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前,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地方政府-基隆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02基隆市中正區義一路1號、電話:02-24252423、傳真:02-24289871)
基隆市調查站-(地址:201基隆市信義區崇法街220號;基隆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466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