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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ssers777@klccab.gov.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02基隆市中正區信一路181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至本局行政科繳交購標費用200元後領取招標文件。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02基隆市中正區信一路181號
履約期限
自機關通知日起7天內辦理開工,自開工日起400日曆天內竣工。
廠商資格摘要
丙等綜合營造業以上廠商,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1條規定,古蹟修復或再利用之施工階段,應置工地負責人,並符合下列規定:
1、國定古蹟:應累積四年以上古蹟修復或再利用工程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經驗。2、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本招標機關
申訴受理單位: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2. 檢舉受理單位:
(1)法務部調查局(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
(2)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電話:0800-286-586;檢舉信箱: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傳真檢舉專線:(02)2381-1234;電子郵件檢舉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24小時檢舉中心地址:10048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
(3)法務部調查局基隆市調查站(基隆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4668888)
(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台北市松仁路三號九樓、電話02-87897548及傳真02-87897554)
(5)基隆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基隆市義一路一號、電話02-24252423及傳真02-24234492)
3.投標廠商應確實瞭解採購標案內容,並請詳閱投標須知及有關文件後投標。
4.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1)專人購領:請至本局行政科繳交購標費用後領取招標文件。
(2)郵遞購領:欲郵購者請附回件信封(28╳39公分),每一郵函以購買三份為限,預先書妥收件人姓名、地址、連絡電話,不必填寫廠商名稱,並貼足限時掛號回信郵票每份72元,連同文件費用(限郵政匯票並書明受款人「基隆市文化局」,另請註明招標標的名稱或案號),請自行考量郵遞時程(以本市限時掛號為例約須四日)寄達本局(基隆市信一路181號)。
(3)電子領標:廠商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期限止得由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網站(網址:http://www.pcc.gov.tw/)下載招標文件電子檔。
5.其他公告事項:
(1)對招標文件如有疑義請於等標期限106年10月13日下班前提出。
(2)參加投標請詳閱投標須知、需求書及有關文件並以中文文字投標。投標時應檢附投標文件及服務建議書(一式10份),審查不符合需求即不開價格標(評選項目如附評選須知)。
(3)本局於收受投標文件截止期限後,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評選之最有利標者為得標廠商。
(4)領標時間:106年10月11日起至106年10月19日17時30分止。
(5)截止收件:106年10月19日17時30分止【含投標文件】,郵寄或親自送達基隆市文化局收發文(基隆市信一路181號)。
(6)開標時間:106年10月20日9時30分,假本局專案研究室。公開評選:另訂。議價及決標:另訂(公開評選後通知)。連絡方式(基隆市信一路181號)電話:02-24224170轉302。
(7) 資格審查合格後,依公告時間辦理公開評選、議價及決標;但本局得依各階段審查之時間及情事變化或特殊事由,於現場宣佈擇期或延後辦理下一階段之作業。評選項目、評選標準及評定方式詳附投標廠商評選須知。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基隆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02基隆市中正區義一路1號、電話:02-24252423、傳真:02-24234492)
基隆市調查站(地址:201基隆市信義區崇法街220號;基隆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466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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