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本案為基於效率及品質的要求,整合設計及施工或供應、安裝等於同一採購案契約依政府採購法第24條規定以統包暨最有利標方式辦理,並依政府採購法第56條第3項規定報市府核准在案。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00基隆市仁愛區南榮路509巷2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新台幣120元整;本所出納繳費。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00基隆市仁愛區南榮路509巷2號
廠商資格摘要
本案工程委託細部設計及施工,依據政府採購法暨相關子法規定,公開甄選國內具實務專業能力,且政府核准設立,符合「統包實施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三款規定,屬負責細部設計與施工安裝之(1)負責細部設計具有環工技師之工程顧問公司或技師事務所(I101061) (2)負責製造、供應、安裝、施工、試車之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E103101)或污染防治設備製造業(CB01030)及污染防治設備零售業(F213100)等廠商,單獨或共同組合投標。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4.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5.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本案屬統包工程採購,允許廠商共同投標,並得單獨投標,採最有利標決標,詳細內容請詳閱招標文件。
2.本案工程由空污基金分二年編列,本案招標時預算並未全部到位,屆時得標廠商應配合本所預算分配情形請款。
3.工程之設計應於機關簽約日起50日內完成,並提送機關審查,機關審查、修正及核准為14日;工程之施工由機關通知日起14日內開工,並於通知開工之日起270日內全部完成(不含排放檢測)。
4.廠商於火化場現場施工之日期應事先徵得機關或火化場人員同意,避免影響遺體進出及喪家安全。
5.召開評選委員會時間由本所另行通知。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基隆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02基隆市中正區義一路1號、電話:02-24252423、傳真:02-24289871)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基隆市調查站(地址:201基隆市信義區崇法街220號;基隆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466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