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n03030602@gmail.com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凡經過政府主管機關登記合格,未授停權處分之電梯製造、維修、保養廠商,其營業項目需有電梯及發電機維護設備者。
二、投標廠商投標時應繳交證明文件,請依招標文件之「廠商投標證件審查表」繳交。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之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考試及格證書、合格證書、檢定證明或其他類似之文件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維修人員經專業訓練之證明、設立或具有或承諾於得標後一定期間內建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或場所之證明等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1.郵遞領標者:自公告日起至領標及投標期限前,以行庫或郵局匯票,書名採購標的名稱,附回郵信封(信封上自行書妥選定收件人姓名、地址、郵遞區號及聯絡電話並貼足快捷回信郵資新臺幣106元)一併以掛號或快捷並自行估計郵遞時間,於領標及投標期限前,逕寄本府行政處庶務科購取。
2.專人領標者:自公告日起至領標及投標期限前,於行政處庶務科(上班時間內)購取。
3.本標案可電子領標
4.【開標地點】:本府第三棟三樓行政處會議室。
﹝其他﹞:
1.工作範圍、辦理期限:詳採購契約書內規定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2.「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3.本採購預算金額尚未審議通過,先行辦理發包作業採保留決標,俟預算金額審議通過後再辦理決標事宜。
4.受理疑義、異議:本府行政處庶務科陳韋鴻先生,聯絡電話:(06)9274400-719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澎湖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80澎湖縣馬公市治平路32號、電話:06-9268647、傳真:06-9270679)
澎湖縣調查站-(地址:880澎湖縣馬公市新明路77號;馬公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927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