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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澎湖縣政府工務處1樓開標室(880澎湖縣馬公市治平路17-1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澎湖縣政府工務處採購執行科(880澎湖縣馬公市治平路17-1號)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契約未訂物價調整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營業範圍包含環境工程科)。
二、投標廠商須未受停業之處分,且無政府採購法第38條、第39條或第103條第1項,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者。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考試及格證書、合格證書、檢定證明或其他類似之文件
附加說明
1.本案開標為廠商資格審查,廠商是否派員到場請自行考量,以備如資格審查疑義提出說明,參加人數限2人,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以備查驗,並請填妥「委任代理出席開標授權書」繳交予本機關。
2.資格審查合格之廠商始得進入參加評選會議,評選時間、地點,由本機關另行通知。
3.本案為勞務採購,免收押標金及履約保證金。
其它
壹、數量摘要:水資源回收中心新建工程一式。
貳、受理疑義、異議及檢舉不法,請利用以下方式:
1.受理疑義、異議:本府工務處下水道科王嬈妃,連絡電話:(06)9278707-313,傳真:(06)9274782,地址:澎湖縣馬公市治平路17-1號。
2.受理檢舉:澎湖縣政府政風處,電話:(06)927-1210,傳真:(06)926-2284,地址:澎湖縣馬公市治平路32號。
3.廠商對於採購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之次日起15日內,以書面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履約期限〕
一、各階段履約期限:
(一)第一階段「準備」階段:
1.乙方應於決標日起【20】日內提送「工作執行計畫書」、「監造簽證執行計畫」初稿各1份、「專業責任險」及「雇主意外責任險」保險單正本、副本及繳費收據副本各1份予甲方審查,並經甲方發文核定次日起【15】日內再提送「工作執行計畫書」及「監造簽證執行計畫」定稿本各3份予甲方備查,本工作執行計畫書經甲方備查後,視為契約第一部份,該計畫、監造簽證執行計畫及保險相關資料如有變更仍需由乙方報請甲方核備後修正之。
(二)第二階段「概念設計」、「協辦統包工程招標決標」階段:
1.自『工作執行計畫書核定』日起【30】日內,提送「概念設計」(含「發包策略及效益評估」)暨「統包工程」招標文件及有關資料報告一式【12】份報甲方審查,並配合辦理簡報。甲方如有修正意見,乙方應於收到甲方書面通知日起【15】日內修正完妥,並送甲方複核。
2.自收到甲方核定「統包工程招標文件」書面通知日起【15】日內,提送「統包工程招標文件」及有關資料各【2】份及電子檔予甲方備查,並於招標期間協助招標文件之說明、澄清、補充或修正。
(三)第三階段「設計、計畫書圖及設備諮詢與審查」階段:
1.自接獲統包工程基本設計資料之日起【10】日內,提送諮詢及審查結果予甲方。
2.自接獲統包工程分批提送之細部設計資料日起【15】日內,提送諮詢及審查結果予甲方。
(四)第四階段「施工監造(含試車)」階段:
1.依甲方要求之日期(每週二提送前一周之監造報表),提送計畫相關資料之彙整、評估及補充。
2.統包工程各項送審計畫或文件之審查期為廠商發文日起【7】天內完成審查報府憑辦。
3.依甲方要求之日期,提送與施工督導及履約管理有關之專案管理服務。
4.施工中如有變更設計時,自接獲統包工程變更設計預算書圖及相關資料之日起【10】日內,提送諮詢及審查結果予甲方。
5.施工監造階段之各項履約期限,依第二條第四項有關施工監造(含試車)階段規定。
(五)第五階段:「試運轉期間監督與管理工作」
1.依第二條第四項第(六)款各目,審查及監督統包廠商各類計畫、報表、資料及工作成果,並於每月【5】日前提送前一個月之月報【2】份供甲方審查,甲方如有修正意見,乙方應於甲方書面通知日起【5】日內修正完妥,並送甲方複核。若第一個月履約期間不滿15天,則月報併入第二個月一起提送(第1、2月月報),最後一個月之月報則於履約期滿後【10】日內提送。月報內容應至少包括督導廠商人員出缺勤說明、各項設備運轉督導說明分析、異常狀況處理情形、因應對策等。
2.協助甲方辦理統包廠商試運轉期間操作績效評鑑工作,內部評鑑及外部評鑑工作每年各至少1次。
3.水資源回收中心後續若有擴建需求時,依甲方要求之日期或水資源回收中心實際進流水量達設計容量之60%時,提送水資源回收中心後續擴建計畫之建議書,內容包括:現況差異分析、擴廠需求、工程費、建設期程等。
二、乙方對監造服務工作之責任以自工程決標日起至工程驗收合格及無待解決事項為止。(主要履約期限依施工廠商工程契約之履約期限規定)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地方政府-澎湖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80澎湖縣馬公市治平路32號、電話:06-9268647、傳真:06-9270679)
澎湖縣調查站-(地址:880澎湖縣馬公市新明路77號;馬公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9278888)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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