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的分類
未分類
決標方式
未記載
機關地址
880澎湖縣馬公市治平路17-1號(工務處)
電子郵件信箱
cidric10@yahoo.com.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金額:50萬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80澎湖縣馬公市治平路17-1號(工務處)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澎湖郵局第37號郵政信箱 2.澎湖縣政府縣民服務中心
履約期限
每個案測量廠商應於機關通知日次日起30天內完成
廠商資格摘要
一、1.測量技師事務所;或2.測繪業或3.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且營業範圍包括測量技術服務者;
二、投標廠商投標時應繳交證明文件請依招標文件之「廠商投標證件審查表」繳交。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郵遞領標者:自公告日起至領標及投標期限前,以行庫或郵局匯票,書明採購標的名稱,附回郵信封(信封上自行書妥選定收件人姓名、地址、郵遞區號及連絡電話並貼足快捷回信郵資新台幣160元)一併以掛號或快捷並自行估計郵遞時間,於領標及投標期限前,逕寄本府工務處採購執行科購取。
2.專人領標者:自公告日起至領標及投標期限前,於工務處採購執行科(上班時間內)購取。
3.招標文件費200元。
4.本標案可電子領標。
5.
其它
1.辦理期限:詳澎湖縣政府勞務採購契約書內規定(稿)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2.「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3.受理疑義:本府工務處港灣科林以宸,連絡電話:(06)9264048,傳真:(06)9267605,地址招標機關。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澎湖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80澎湖縣馬公市治平路32號、電話:06-9268647、傳真:06-927067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澎湖縣調查站(地址:880澎湖縣馬公市新明路77號;馬公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927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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