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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政府立案之協會、公會、法人團體、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工作室等,且營業項目包含下列經濟部公司行號及有限合夥營業項目代碼其中一項者:顧問服務業(I1)、廣告業(I4)、電影事業(J4)、廣播電視業(J5)、休閒娛樂服務業(J7)、攝影業(JZ99030),或與本採購標的相關者(該特定營業項目非屬許可業務者,廠商所營事業之登記,如載明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者,視為包括該特定營業項目)。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廠商納稅之證明:最近一期營業稅繳稅證明,不及提出者得以前一期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投標廠商聲明書。
4、投標廠商切結書。
5、廠商信用證明:由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金融機構出具之票據信用查覆單,應為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且應加蓋查覆單位圖章及該單位有權人員、經辦員圖章,始可作為證明之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投標文件須於106年2月14日上午9時前,以郵遞、專人送達至下列收件地點:(郵遞寄達)88043澎湖縣馬公市治平路32號(澎湖縣政府行政處新聞科)、(專人送達)澎湖縣政府縣民服務中心。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澎湖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80澎湖縣馬公市治平路32號、電話:06-9268647、傳真:06-927067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澎湖縣調查站(地址:880澎湖縣馬公市新明路77號;馬公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927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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