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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廠商經機關或其委託單位每月不定期考核評鑑,其年度評鑑成績平均達「良」者,機關得以依原契約續約一年,最多以一年為限,契約價金不高於810萬8,000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澎湖縣政府建設處工商發展科(880澎湖縣馬公市治平路32號)
履約期限
自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需具有水處理、飲用水或水污染防治工程乙級以上環境保護工程業者或經濟部統一代碼E103101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廠商之登記核准證明文件或其他依法得提供海水淡化廠代操作之專業及技術服務廠商(需具有水處理、飲用水或水污染防治工程乙級以上資格)。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澎湖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80澎湖縣馬公市治平路32號、電話:06-9268647、傳真:06-927067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澎湖縣調查站(地址:880澎湖縣馬公市新明路77號;馬公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927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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