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110122701 已決標公告

111年度虎井嶼、桶盤嶼海淡廠代管理

澎湖縣政府 決標日:111/01/14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協京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620,000
原始預算
$ 750,000
底價金額
$ 748,000
決標折數
82.89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澎湖縣政府
機關代碼 3.76.56
標的分類 勞務類 94 - 污水及垃圾處理、公共衛生及其他環保服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吳武林
聯絡電話 (06)9274400#292
機關代碼 3.76.56
單位名稱 建設處
機關地址 880澎湖縣馬公市治平路32號
聯絡人 吳武林
聯絡電話 (06)9274400#292
傳真號碼 (06)9268120
電子郵件信箱 fa69130@mail.penghu.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計金額 750,000元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機關保留得向得標廠商依原契約相關規定與決標價金辦理後續擴充權利,每次1年(最多2次)。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1/01/14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80澎湖縣馬公市治平路32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0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1/01/20 09:00
開標時間 111/01/20 10:00
開標地點 880澎湖縣馬公市治平路32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80澎湖縣馬公市治平路32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澎湖縣(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111年12月31日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需具有水處理、飲用水或水污染防治工程乙級以上環境保護工程業者或經濟部統一代碼E103101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廠商之登記核准證明文件或其他依法得提供海水淡化廠代操作之專業及技術服務廠商(需具有水處理、飲用水或水污染防治工程乙級以上資格)。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3.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1.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1) 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 a.專業營造業登記證 b.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c.本年度公會會員證影本 (2) 環境保護工程業 a. 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b. 本年度公會會員證影本 (3) 其他依法得提供海水淡化廠代操作之專業及技術服務 廠商須具有水處理、飲用水或水汙染防治工程乙級以上資格,須檢附文件詳如澎湖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投標須知第五項辦理。 2. 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廠商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3. 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4. 其餘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作能力之證明,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其受僱人或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視採購案性質,由本機關另行於公告、補充投標須知、或「廠商投標政件審查表」規定。 5. 投標廠商未符合所定資格者,其投標不予受理。但廠商財力資格,得以銀行或保險公司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責任、連帶保證保險單代之。但不包括依其他法律規定應具備特定身分、能力、資格者。 6. 本採購案採不分段開標辦理者,本須知有規定須將投標文件裝於「證件封」、「標單封」者,請將該規定之投標文件一併裝入「標封」辦理即可。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澎湖縣政府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澎湖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80澎湖縣馬公市治平路32號、電話:06-9268647、傳真:06-927067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澎湖縣調查站(地址:880澎湖縣馬公市新明路77號;馬公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927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1/01/20 09: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單位名稱
澎湖縣政府
機關代碼 3.76.56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吳武林
聯絡電話
(06)9274400#292
機關代碼
3.76.56
單位名稱
建設處
機關地址
880澎湖縣馬公市治平路32號
聯絡人
吳武林
聯絡電話
(06)9274400#292
傳真號碼
(06)9268120
電子郵件信箱
fa69130@mail.penghu.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計金額
750,000元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機關保留得向得標廠商依原契約相關規定與決標價金辦理後續擴充權利,每次1年(最多2次)。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1/01/14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80澎湖縣馬公市治平路32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0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1/01/20 09:00
開標時間
111/01/20 10:00
開標地點
880澎湖縣馬公市治平路32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80澎湖縣馬公市治平路32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澎湖縣(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111年12月31日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需具有水處理、飲用水或水污染防治工程乙級以上環境保護工程業者或經濟部統一代碼E103101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廠商之登記核准證明文件或其他依法得提供海水淡化廠代操作之專業及技術服務廠商(需具有水處理、飲用水或水污染防治工程乙級以上資格)。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3.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1.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1) 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 a.專業營造業登記證 b.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c.本年度公會會員證影本 (2) 環境保護工程業 a. 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b. 本年度公會會員證影本 (3) 其他依法得提供海水淡化廠代操作之專業及技術服務 廠商須具有水處理、飲用水或水汙染防治工程乙級以上資格,須檢附文件詳如澎湖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投標須知第五項辦理。 2. 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廠商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3. 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4. 其餘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作能力之證明,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其受僱人或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視採購案性質,由本機關另行於公告、補充投標須知、或「廠商投標政件審查表」規定。 5. 投標廠商未符合所定資格者,其投標不予受理。但廠商財力資格,得以銀行或保險公司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責任、連帶保證保險單代之。但不包括依其他法律規定應具備特定身分、能力、資格者。 6. 本採購案採不分段開標辦理者,本須知有規定須將投標文件裝於「證件封」、「標單封」者,請將該規定之投標文件一併裝入「標封」辦理即可。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澎湖縣政府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澎湖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80澎湖縣馬公市治平路32號、電話:06-9268647、傳真:06-927067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澎湖縣調查站(地址:880澎湖縣馬公市新明路77號;馬公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927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1/01/20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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