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fa69130@mail.penghu.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機關保留得向得標廠商依原契約相關規定與決標價金辦理後續擴充權利,每次1年(最多2次)。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需具有水處理、飲用水或水污染防治工程乙級以上環境保護工程業者或經濟部統一代碼E103101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廠商之登記核准證明文件或其他依法得提供海水淡化廠代操作之專業及技術服務廠商(需具有水處理、飲用水或水污染防治工程乙級以上資格)。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3.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1.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1) 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
a.專業營造業登記證
b.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c.本年度公會會員證影本
(2) 環境保護工程業
a. 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b. 本年度公會會員證影本
(3) 其他依法得提供海水淡化廠代操作之專業及技術服務
廠商須具有水處理、飲用水或水汙染防治工程乙級以上資格,須檢附文件詳如澎湖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投標須知第五項辦理。
2. 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廠商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3. 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4. 其餘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作能力之證明,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其受僱人或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視採購案性質,由本機關另行於公告、補充投標須知、或「廠商投標政件審查表」規定。
5. 投標廠商未符合所定資格者,其投標不予受理。但廠商財力資格,得以銀行或保險公司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責任、連帶保證保險單代之。但不包括依其他法律規定應具備特定身分、能力、資格者。
6. 本採購案採不分段開標辦理者,本須知有規定須將投標文件裝於「證件封」、「標單封」者,請將該規定之投標文件一併裝入「標封」辦理即可。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澎湖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80澎湖縣馬公市治平路32號、電話:06-9268647、傳真:06-927067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澎湖縣調查站(地址:880澎湖縣馬公市新明路77號;馬公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927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