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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操作運轉期限111年1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止共計12個月預算金額新臺幣893萬元整,(廠商經機關或其委託單位評核表現良好者,機關得依契約規定與廠商後續擴充1個月(最多2次),其價款依照契約所訂費率計價)。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880澎湖縣馬公市治平路32號建設處2樓會議室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本案為離島供水,攸關民生用水,避免供水中斷及確保廠商正常履約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80澎湖縣馬公市治平路32號建設處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需具有水處理、飲用水或水污染防治工程乙級以上環境保護工程業者或經濟部統一代碼E103101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廠商之登記核准證明文件或其他依法得提供海水淡化廠代操作之專業及技術服務廠商(需具有水處理、飲用水或水污染防治工程乙級以上資格)。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3.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1.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1) 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
a.專業營造業登記證
b.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c.本年度公會會員證影本
(2) 環境保護工程業
a. 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b. 本年度公會會員證影本
(3) 其他依法得提供海水淡化廠代操作之專業及技術服務
廠商須具有水處理、飲用水或水汙染防治工程乙級以上資格,須檢附文件詳如澎湖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投標須知第五項辦理。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澎湖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80澎湖縣馬公市治平路32號、電話:06-9268647、傳真:06-927067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澎湖縣調查站(地址:880澎湖縣馬公市新明路77號;馬公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927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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