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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880澎湖縣馬公市治平路32號(澎湖縣政府主計處會議室)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合法登記之印刷業者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本府自行以電腦排版交付廠商印製者於交稿後5日內交貨,每逾1天按該批價款每日處5‰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該批結算金額20%為上限(該批價款之5‰逾期違約金先四捨五入後再乘以逾期天數),並於給付該期價金時扣繳。印刷物品項次為第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30.31.32.33.34項。
■本府自行以電腦排版交付廠商印製者於交稿後10日內交貨,每逾1天按該批價款每日處5‰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該批結算金額20%為上限(該批價款之5‰逾期違約金先四捨五入後再乘以逾期天數),並於給付該期價金時扣繳。印刷物品項次為第27.28項。
■本府提供草稿交付廠商設計編輯印製者於交稿後10日內交貨,每逾1天按該批價款每日處5‰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該批結算金額20%為上限(該批價款之5‰逾期違約金先四捨五入後再乘以逾期天數),並於給付該期價金時扣繳。印刷物品項次為第29項,並與物品項次27及28裝訂成冊。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地方政府-澎湖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80澎湖縣馬公市治平路32號、電話:06-9268647、傳真:06-9270679)
澎湖縣調查站-(地址:880澎湖縣馬公市新明路77號;馬公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927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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