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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不含水管、電氣工程,或係已與水管、電氣工程分開招標之建築工程(建築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A、綜合營造業(E101011):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登記證
B、防水工程專業營造業﹝E103111﹞:防水工程專業營造業登記證
C、土木包工業(E102011):土木包工業登記證
2.廠商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
3.廠商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並符合下列規定:
A、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B、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第1類或第2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
C、查覆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
(a)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機構。
(b)非拒絕往來戶。
(c)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為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d)資料查詢日期。
(e)廠商統一編號或名稱。
D、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
4.本年度公會會員證
以上證明文件及投標文件於開標時間內審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郵遞領標者,自公告日起至領標及投標期限前,書明採購標的名稱,附回郵信封(信封上自行書妥選定收件人姓名、地址、郵遞區號及連絡電話並貼足快捷回信郵資新台幣 180 元)一併以掛號或快捷並自行估計郵遞時間,於截止收件時間前(以郵戳為憑),逕寄澎湖縣立文光國民中學領取。
2.專人領標者,自公告日起至領標及投標期限前,逕向澎湖縣立文光國民中學領取。
3.其他:其餘未盡事宜,詳閱投標須知等招標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澎湖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80澎湖縣馬公市治平路32號、電話:06-9268647、傳真:06-927067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澎湖縣調查站(地址:880澎湖縣馬公市新明路77號;馬公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927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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